核數師要遵守的Code of Ethics除了有自我利益威脅(self-interest threat)、自我檢查威脅(self-review threat)之外,還有以下三種:
- 傾向威脅(advocacy threat),
- 熟悉威脅(familiarity threat),和
- 膽怯威脅(intimidation threat)。
傾向威脅即支持客人所造成的威脅,例如幫上市客人推銷他的股票,或公開評論對客人公司的展望等。這會嚴重捐害核數師的獨立性,所以要好好避免。
熟悉威脅即核數師和客人混得太熟,可能會捐害他的獨立性,因此核數師一般都要考慮自己的職級和對同一位客人的工作年期,以防止出現熟悉威脅。若客人為上市公司,核數師便要遵守以下規則:
- 最多只為同一客人提供七年的核數服務,之後必須停兩年;
- 上市前後的總服務也是七年,因此如某核數師在客人在未上市前已為其提供四年的核數服務,在其上市後最多只能提供三年;
- 如某核數師在客人在未上市前已為其提供六年或以上的核數服務,在其上市後最多只能額外提供兩年;
- 如能向證監證明客人的行業獨特,很難找到適合的核數師,則能繼續提供核數服務。
膽怯威脅即被客人恐嚇,例如客人表明要控告核數師,或者客人不相信核數師的意見,找來另一位核數師提供意見,這時最壞的情況便是辭職不幹了(客人也不信任自己,不幹也是可以理解的。)
核數師除了要好好留意以上的五種威脅,還要注意會否有機會做出捐害保密原則的事:即不能向第三者披露客人的資料,除非遇到以下兩種披露:
- Obligatory Disclosure:即法律上給予披露資料的權利。核數師主要會遇到來自三方面的要求:警方、稅局同其他執法部門。當警方要求核數師提供客人資料,他們一般都會持有法庭的搜查令,所以不怕;稅務條例則給予稅局向核數師索取客人資料的權利,所以也不是問題;反而要注意其他執法部門能否提供適當的文件,向核數師索取客人資料,否則不應向其提供資料。另外,以下兩點指出,核數師必須要有適當證據,證明客人犯罪,才能向第三者提供資料,否則他將犯法(但只要客人涉及洸黑錢,便必須要向執法部門提供資料,且不論客人是否有罪,核數師也安然沒事):
- 核數師認為客人犯罪,但最後法庭裁定客人罪名不成立,於是核數師違反保密原則。
- 核數師不認為客人犯罪,於是未有提供客人資料,但最後法庭裁定客人罪名成立,令核數師犯法。
- Voluntary Disclosure:為了要保障自己的權利而披露資料,例如遇上別人告自己的時候,或者發現披露資料涉及公眾利益,例如發現製造某產品時會產生有害物質,那便要在考慮事件的嚴重性及對公眾的影響後,努力說服客人自己披露事情,至最後一步才決定是否由自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