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想當初應考Module D時,其中一個令人感到困難的課題就是利得稅內的利息開支扣除機制。在經歷過Module D和FE的洗禮後,我對這個利息開支扣除機制有了一個基本的理解,但我相信這份理解暫時只能為我應付考試的題目而已,因為當中涉及很多考慮因素。
首先,要決定某種支出是否能從應評稅利潤中扣除,我們必須看看該支出是否符合《稅務條例》(IRO) s.16(1)中對於可被扣除的開支的定義:「在確定任何人在任何課稅年度根據本部應課稅的利潤時,該人在該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為產生根據本部應課稅的其在任何期間的利潤而招致的一切支出及開支,均須予扣除…」顧名思義,假如某開支是為了用作產生要被課稅的利潤時,該支出及開支便可被扣除。
另外,根據IRO s.17(1)(c):「為確定任何人根據本部應課稅的利潤,以下各項均不得容許扣除…資本性質的任何開支,或資本的任何虧損或撤回…」即是說,假如那種支出含有資本性質,該筆開支便不能被扣除。
即是說,要決定一筆利息開支能否被扣除,我們先要考慮該筆利息開支是否用作產生要被課稅的利潤(即IRO s.16(1)),以及它是否資本性質(IRO s.17(1)(c))。若果前者是「是」後者是「否」的話,這筆利息開支便符合初步的可被扣除條件。
接著,我們便可考慮這筆利息開支的性質了。
根據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13A(DIPN 13A),利息開支可被分為六大種類,分別被六條條例所管理。首先是IRO s.16(2)(a):「該等金錢是財務機構借入的…」。只要那些利息開支是用作生產被課稅的利潤時,它便被容許扣除。
其次是IRO s.16(2)(b):「該等金錢是…公用事業公司借入的…而其利率不超過財政司司長在憲報公告所指明的利率」。只要那些利息開支是用作生產被課稅的利潤,而且該利率少於財政司司長在憲報公告所指明的利率,它便被容許扣除。根據附表三,公共事業是指香港電燈有限公司、中華電力有限公司和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
再來是IRO s.16(2)(c):「該等金錢是向任何並非財務機構或海外財務機構的人借入的…」。只要那些機構是在香港從事商業活動(即需要繳交香港利得稅),它便有機會被容許扣除。
另外是IRO s.16(2)(d):「該等金錢是向財務機構或海外財務機構借入的…」。這條條款和IRO s.16(2)(c)相似,唯一不同的是這條款不用理會貸方是否在港從事商業活動。
接著是IRO s.16(2)(e)(ii):「借入該等金錢,完全和純粹是為資助…借款人購買營業存貨,而所購買的營業存貨是借款人在產生根據本部應課稅的利潤時使用的…」。這裡要留意的是「完全和純粹」這五個字:即借入金錢必須全部用作購買營業存貨,而且,借方和貸方不能有任何關係,相關利息開支才有機會被容許扣除;如果該筆貸款是用作資助一般營運則不行。
最後就是IRO s.16(2)(f):「借款人是一個法團,而所申索的扣除是關乎該借款人就在香港的證券交易所或在局長為施行本節而認可的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債權證而須支付的利息…(假如)是關乎該借款人因向其相聯法團借入金錢而須支付的利息,而該等借款在該相聯法團手上時是完全來自該相聯法團發行第(i)節所描述債權證或第(ii)節所描述票據的得益的,且該利息的款額不超過該相聯法團須向上述債權證或票據的持有人支付的利息。」。對於上述的例子,例如A和B是相聯法團,A向B借$3m,同時向B付利息X;而B向債權證或票據持有人C發出債權證或票據再貸得$3m,同時向C支付利息Y,則利息X和利息Y之差額將不容許被扣除,而其餘的將有機會被容許扣除。
當相關利息支出被分類成IRO s.16(2)(a)-(f)其中一類後,我們便要考慮以下的測試:s.16(2A)保證貸款測試、s.16(2B)利息回流測試和s.16(2C)債務票據的利息回流測試。保證貸款測試和利息回流測試都是用來測試IRO s.16(2)(c)-(e),而債務票據的利息回流測試則是用來測試IRO s.16(2)(f)。而餘下的IRO s.16(2)(a)-(b)則不用被測試。
由於利息回流測試和債務票據的利息回流測試相似,以下只說明利息回流測試。
保證貸款測試指出,假如:
1. 該筆借款未有被任何存款或借款所保證,該筆借款相關的利息便被容許扣除;
2. 該筆借款被任何存款或借款所保證,但該筆貸款或借款不是由相聯法團所提供的話,該筆借款相關的利息便被容許扣除;或
3. 該筆借款被任何存款或借款所保證,而該筆貸款或借款是由相聯法團所提供,而相關保證存款或借款的利息需被課稅,則該筆借款相關的利息便被容許扣除,否則便不能被扣除/只能有限度地扣除。
利息回流測試則指出,假如借方和貸方是相聯法團,令借方所付的利息開支回流至借方,而且由貸方所收到的利息不用被課稅,則相關利息開支將不能被扣除/只能有限度地扣除。
總括而言,利息開支被歸類為IRO s.16(2)(a)或IRO s.16(2)(b)便被容許扣除;假如該筆利息開支被歸類為IRO s.16(2)(c)-(e),則必須進行s.16(2A)和s.16(2B)的相關測試,才能決定是否被容許扣除;假如該筆利息開支被歸類為IRO s.16(2)(f),則必須進行s.16(2C)的相關測試,才能決定是否被容許扣除。
相關例子請參考DIPN 13A中的例子。
您好, 請問需要先看15(1)(f) 15(1)(g) 15(1)(i) 先嗎?
素來騙子是被相識相熟同專家識破揭穿
自認騙子的,就沒有人被騙
及繼續被他在網上橫行而被騙!
為什麼網海裡網民多多,只有誹謗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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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雙JJ先生李廣來被標籤為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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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倆早巳由自己的行為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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