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打工仔也需要知道,他們在僱傭關係裡所有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income arising in or derived from HK)也需要被徵稅。在英文裡有所謂的Contract of Service和Contract for Service的分別:前者是指僱傭關係,相關收入涉及薪俸稅(Salaries Tax),後者則是指自僱人士,相關收入涉及利得稅(Profit Tax)。
要分辨Contract of Service和Contract for Service,我們可以參考稅務條例s.8,或者用一些常識來推測,例如某人是否有固定工作時間?他們是否可以自行控制工作與否?他們對外的角色是否公司的員工?他們是否聘用自己的員工?等等。
稅局在網上發布釋義及執行指引(Departmental Interpretation and Practice Notes, DIPN)中,對受僱收入的來源提供了三個因素(DIPN 10):
1. 僱主是否在香港居住?(僱主居於甚麽地方,是在香港還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
2. 相關的僱傭合約是否在香港談好?(僱用合約在甚麽地方洽談、訂立和執行,是在香港還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以及
3. 員工否在香港收取工資?(僱員的薪酬在甚麽地方支付,是在香港還是在香港以外地方? )
以上三點已經可以為全港九成的受僱收入作出分析,決定是否「本港受僱」?相關收入是否要被徵收薪俸稅(Salaries Tax)?
要留意的是空中服務員、機師或船員等並非以上性質:有關人士雖然也是「本港受僱」,其收入要按其在香港服務的日子數量決定而徵稅:如果有關人士在當稅務年度留港少於60天,並且連續兩年留港少於120天,那相關的聘用便屬於「本港受僱」,相關收入要全部徵稅,否則則當是「非本港受僱」,相關收入需按比例徵稅(「過境日」會當作留港日數計算 )。(s.8 (2)(j))
如果是「本港受僱」卻交了外國的薪俸稅(Salaries Tax),相關收入則不用再在香港徵稅。(s.8(1A)(c))
如果以上三個因素有其中一個因素不符合,那相關僱傭關係便被認定是「非本港受僱」,相關收入理論上也不會被徵收薪俸稅(Salaries Tax),只是如果相關人士曾經在香港工作了指定時間,相關的收入也都要被徵稅。(s.8(1A)(a))
要決定相關的徵稅日子,相關人士需要找出他們實際在港的日子(365日 – 不在港的日數),再加上當中涉及的按比例計算後的年假(總年假 x 實際在港的日子/(365 日 – 總年假))。
相關稅收入便是年度收入 x 徵稅日子/365日。
這裡要注意的是,離港日期和抵港日期合共當作一日計算。
不論是「本港受僱」還是「非本港受僱」,若在港日子(不止是工作日數,而是總留港日數)不多於60天(即所謂的「60天規定」),相關逗留便會被視為「探訪」香港。只要留港不多於60天(抵港及離港日會作兩天計算)則不用徵稅。(s.8(1A)(b)(ii)&s.8(1B))
詳情可到稅局網頁看看。
https://www.gov.hk/tc/residents/taxes/salaries/salariestax/exemption/employee.htm
換句話說,是否在港提供服務比是否「本港受僱」更重要:
1. 所有不在港提供服務的人的收入一律不用被徵收薪俸稅(Salaries Tax);
2. 只要曾經在港提供服務,不論是「本港受僱」還是「非本港受僱」,相關的收入也可能被徵稅:
3. 「非本港受僱」的收入一律是按比例徵稅,
4. 「本港受僱」的收入則要全部徵稅(除了已經在外國繳交了薪俸稅(Salaries Tax)或相關職位是空中服務員、機師或船員等職業)。
這的確是有點複雜,有錯請多多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