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Q之路(四十三):利得稅(Profits Tax)簡說(一) – Type of Profits
完Q之路(四十三):利得稅(Profits Tax)簡說(一) - Type of Profits

利得稅(Profits Tax)是三種稅(物業稅(Property Tax)、薪俸稅(Salaries Tax)和利得稅(Profits Tax))之中最複雜的稅項,也是有最多例外處理的稅務,這是因為公司愈大,它們愈會願意花錢去處理利得稅(Profits Tax),也愈大機會對它的應課稅提出上訴,因此有很案案例,處理不同稅務計算的情況。

有關利得稅(Profits Tax)的其中比較常出現的條例如下:
1. 利潤(s14(1)、s26)
2. 不可扣稅開支(s16(1)(d)、s16D、s17(1)(b)-(d))
3. 可扣稅開支(s16G、s33-s40、s16(1)(f))

跟據稅務條例,利得稅(Profits Tax)的計算是指:「凡任何人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按照本部被確定的其在有關年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則須向該人就其上述利潤,徵收其在每個課稅年度的利得稅。」(s14(1))

從這條條例裡我們可以看到三個重點:
1. 納稅人必須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
2. 納稅人必須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相關利潤;和
3. 相關利潤必須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

換句話說,只有完全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利潤,才會被包括在利得稅(Profits Tax)的計算中。在第一點中,行業(Trade)、專業(Profession)和業務(Business)的定義很廣泛,卻未有詳細在稅務條例中詳細說明。

針對行業(Trade),我們可以六點營商標記(Six Badges of Trade)的方法來加以推斷。這種方法並非指定的方法,卻能為我們帶來一點頭緒:
1. 某出售物的真實性質,例如買大量衣服回來很明顯並是為了賣出賺錢;
2. 某出售物的擁有時間,例如一年買一次樓vs. 一年買數次樓;
3. 交易頻率,例如數年賣一次樓vs. 一年賣數次樓;
4. 某出售物的加工,例如買了樓後加以裝修,有機會是為將來出租而做;
5. 導致出售的情況;和
6. 賺取利潤的動機。

針對專業(Profession),我們可以泛指是一些專業人士,例如醫生、律師、會計師等。他們所提供的服務便是所謂業務(Business)。

跟據s14(1)的第一點,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必須在港經營,所以在港經營與否將決定相關利潤是否需要課稅。一般來說,如果某生意是在香港進行管理和控制,而且於香港召開董事會議,那該生意便是在港經營。如果某公司是在香港以外成立,我們便要看看其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是否被設在香港。

以下是稅局最新定議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的文件:
1. 《2018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
2. 附表17G 設於香港的常設機構的涵義

如果是與香港簽了雙重課稅安排國家,其在香港設置的機構是否常設機構需安照有關條款決定;如果是未有香港簽了雙重課稅安排國家,其在香港設置的機構是否常設機構,則簡單來說:

「…如某企業是無安排地區居民人士,並在香港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以及透過該場所,經營該企業的全部或部分業務(如與建築有關,則該企業在持續一段超過12個月的期間內,於該工地或工程,進行活動),或以獨立代理人的身分,在香港經營業務,則該企業即屬在香港設有常設機構。」

附表17G裡有更詳盡的解釋。

下次將會說說利潤的來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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