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說到針對傳統交易利潤(Trading Profits)的測試利潤來源的方法,來決定相關收入是否需要課稅。
如果是非傳統交易的收入又要如果處理?
隨著科技發展,很多不同類形的收入出現,例如利用知識產權賺取的收入,例如特許使用費(Royalties)。很多時候我們看到了一些日常用品出現迪士尼的角色,其實是該用品的生產商向迪士尼支付了特許使用費,讓他們能在產品上使用迪士尼角色(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吸引大眾購買:
1. 如果A在香港創造某知識產權(IPR),相應的特許使用費(Royalties)收入很明顯需要課稅;
2. 如果A在外國購入某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並在香港使用,則相關特許使用費(Royalties)收入也要課稅;
3. 如果A在外國購入某知識產權(IPR)並授權B使用,這就是所謂的再授權(sub-license),則要看看那再授權的行為和使用的地方是否在香港,藉此決定相關特許使用費(Royalties)收入是否需要課稅。
有關詳情可以參考《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49 號》(《DIPN 49》)。另外,稅務條例s15(1)(a),s15(1)(b),s15(1)(ba),s15(1)(bb)和s15(1)(bc)已詳細說明哪些特許使用費(Royalties)收入將會被課稅。
有些公司可能會收取利息(Interest)收入。稅務條例s15(1)(f),s15(1)(g),s15(1)(i),s15(1)(ia)和s15(1)(ib)已詳細說明哪類型公司的利息(Interest)收入將會被課稅,例如:
1. 一般在香港進行生意的公司在香港收取利息,則該利息(Interest)收入將會被課稅;
2. 非金融公司(Non-Financial Institutes)A和B以內部融資業務在香港賺取利息,則該利息(Interest)收入將會被課稅;
3. 金融公司(Financial Institutes)從其業務在香港賺取利息,則該利息(Interest)收入也會需要課稅。
其他例如從贖回存款證(Redemption of Certificate of Deposit)、匯票(Bill of Exchange)或監管資本證券(Regulatory Capital Security)中賺取收入,則可參考s15(1)(j),s15(1)(k),s15(1)(l),s15(1)(la)和s15(1)(lb)。
有興趣的話可到香港法律資訊中心網頁看看s15。
從以上和上文所見,很多類型的收入也需要課稅,這些其實都是收益收入(Revenue Receipt)的性質。而根據稅務條例s14,資本收入(Capital Receipt)則不用課稅。
我們可以用簡單的角度去想:資本收入(Capital Receipt)可以是一些一次性的收入,通常是有關固定資本(Fixed Capital/Fixed Assets),而收益收入(Revenue Receipt)則是一些不斷會收到的收入,通常是有關流動資本(Circulating Capital/Current Assets)。例如:
1. 賣去固定資產所賺到的收入是資本收入(Capital Receipt),不用課稅;
2. 賣去股票、從股價上升所賺到的收入和股息是資本收入(Capital Receipt),不用課稅;
3. 公司失去重大且唯一的合約所收到的違約金是資本收入(Capital Receipt),不用課稅;
4. 公司失去一般普通的合約所收到的違約金是收益收入(Revenue Receipt),需要課稅。
要說的話還有很多還未說,將來有機會再仔細談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