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經在《薪俸稅(Salaries Tax)簡說(五) 》一文中提過,在計算薪俸稅(Salaries Tax)時,要取得能扣稅的開支是十分困難,因為那些開支要符合稅務條例s.12(1)(a):「在確定任何人在任何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入息實額時,須從該人的應評稅入息中扣除 ——(a)完全、純粹及必須為產生該應評稅入息而招致的所有支出及開支,但屬家庭性質或私人性質的開支以及資本開支則除外。」這個定義。
由於這是一個意思十分明確的定義,要找到符合這個定義的開支其實十分困難,因此我們在計算薪俸稅時通常會忽略開支,直接利用特惠扣除項目(Concessionary Deductions)和免稅額(Personal Allowances)來享受扣稅。
可是,當計算利得稅(Profits Tax)時,其開支扣稅的限制較為有彈性。根據稅務條例s16(1):「在確定任何人在任何課稅年度根據本部應課稅的利潤時,該人在該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為產生根據本部應課稅的其在任何期間的利潤而招致的一切支出及開支,均須予扣除…」
之後,稅局在《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3號》(DIPN 3)裡列出IRR 2A、2B和2C來指引大家如何去按比例計算一般開支(General Expenses)、利息開支(Interest Expenses)和投資組合開支(Investment Portfolio Expenses) ,有興趣的人可以看看。
稅務條例s16(1)(a)-(g)列出了可扣稅的開支的例子。我先從s16(1)(b)開始。
s16(1)(b)指出:「任何租客為產生上述利潤而佔用土地或建築物因而繳付的租金」也可用作扣稅,但是「如是支付給該租客的配偶,或是由任何合夥支付給其一名或多名合夥人或其中一名合夥人的配偶的,則款額以不超過相等於該土地或建築物的應評稅值為限」
這裡的應評稅值就是計算物業稅(Property Tax)時所用到的應評稅值(Assessable Value):即是指任何要付給「擁有人」以換取物業使用權(right of use)的代價(Consideration)。詳情請看《物業稅(Property Tax)簡說(一)》。
s16(1)(c)是關於外國付稅,要看情況決定能否扣稅:如果是針對利潤的開支(例如內地的企業所得稅(Corporate Income Tax))則不能扣稅,如果是針對收入的開支(例如內地的流轉稅(Turnover Tax))則能扣稅(如在香港產生)。
s16(1)(d)是關於壞帳。只有特別壞帳計提撥備(Specific Provision for Doubtful Debt)才能扣稅,但要確認相關的收入本來是盈利收入(Revenue Receipt),或者是關於從貸款業務所借出的金錢。
至於一般性壞帳計提撥備(General Provision for Doubtful Debt)則要在之後真正成為壞帳後逐一審視。
s16(1)(e)是關於處所、工業裝置和機器等等的維修開支。這裡要留意「維修」和「改善」的分別:「維修」是回復本來面貌。如果「維修」之後有關物品的狀態比以前更好,那便是「改善」,是屬資本性質,不能扣稅。
s16(1)(f)是關於「更換用以產生該利潤的任何工具、器具或物品方面所招致的開支」。最初購入是不能扣稅,只有更換才能扣稅。
s16(1)(g)是關於註冊專利的開支,可以扣稅。
至於s16(1)(a)則是有關利息開支,內容十分複雜,下回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