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說到了利得稅(Profits Tax)的核心概念:「凡任何人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按照本部被確定的其在有關年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則須向該人就其上述利潤,徵收其在每個課稅年度的利得稅。」(s14(1))。當中的「相關利潤必須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並未有確實說明哪些利潤來源需要課稅。
有見及此,稅局準備了《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21 號(修訂本)》(《DIPN 21》)來加以說明。
這個《DIPN 21》主要是針對收入來源而撰寫的。對傳統交易利潤(Trading Profits)來說,測試利潤來源的方法有幾個。首先是營運測試(Operations Test),即看看實際上的日常運作是在哪裡進行?例如相關下單是在哪裡處理?付款在哪裡進行?貨物在哪裡存放和運送?等等。如果是在香港的話,相關的利潤來源便確定是來自香港,需要課稅。
另外,合同生效測試(Contract Effected Test)則看看相關合同在哪裡商討、達成和簽名執行?如果銷售和購買合約都在香港生效,則相關的利潤來源便確定是來自香港,需要課稅;如果只有其中一樣是在香港生效,則理論上會將相關的利潤來源看成來自香港,需要課稅,但會按實際情況判斷。
如果是有關再開票(即生產型子公司與銷售型子公司達成銷售協議後,名義上先把貨物售給再開票中心,然後再由再開票中心以較高的價格把貨物轉售給銷售型子公司),相關的利潤來源將取決於營運地點。
如果是有關採購辦公室(例如在外國設置的專門負責採購的分支),理論上不會出現需要課稅的利潤,但如果該採購辦公室會在過程中收取佣金,則該收入要被課稅。
如果是掛牌證券買賣則可用位置測試(Situs test),而非掛牌證券則可以合同生效測試(Contract Effected Test)。
對製造業利潤(Manufacturing Profits)來說,測試利潤來源的方法可用上製造活動測試(activity test)。以前中國改革開放,為了給引港上上去設廠投資,政府會給予很多稅務上的優惠,例如港商以「來料加工」(即Contract Processing Arrangement,其相反是「進料加工」Import Processing Arrangement)來與內地廠房合作,港商提供原材料和技術給內地廠房進行製作,則其後港商的相關售後利潤會以50:50的比例計算利得稅(Profits Tax)。
現在隨著內地成本愈來愈高,相關合作變得愈來愈少,優惠也不再吸引。
對利息收入來說,稅局準備了《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13 號(修訂本)》(《DIPN 13》)來加以說明。理論上如果是非借貸公司以借貸的手段賺取利息收入,相關收入就是被動收入,稅局會使用Provision of credit test來決定收入來源,看看借方在哪裡收到那筆錢;如果是借貸公司以借貸的手段賺取利息收入,相關收入就是主動收入,稅局則會使用營運測試(Operations Test)來決定收入來源,看看借貸公司在哪裡收到那筆利息。
如果是從未處理的應付帳中產生的利息收入,則如相關交易是在香港以外發生,相關利潤則不用課稅;如果是外國銀行的一般利息收入則不用課稅(s87)。
下回再說其他收入來源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