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說過,利得稅(Profits Tax)的開支扣稅較薪俸稅(Salaries Tax)為容易,當中的稅務條例s.16更列出了一系列合資格扣稅的開支種類。
除了上次提過的s16(1)(b)-(g)外,還有有關利息開支的s16(1)(a)。以下是一般決定利息開支是否扣稅的思考程序(其中s.16(2)(a)-(f)是互相排斥的(Mutually Exclusive)):

稅務條例s16(1)指出,只要相關開支是因為產生應評稅入息而招致的支出,那些支出便可用來扣稅,而利息開支當然是包括在內。當我們確認那些利息開支並非資本開支,便成功通過s.17(1)(c),並且判斷相關利息開支是屬於s.16(2)(a)-(f)哪一項?
同時,當相關利息開支是屬於s.16(2)(c)-(e),我們亦要決定那些開支是否滿足s.16(2A)和s.16(2B)的條件;當相關利息開支是屬於s.16(2)(f),我們亦要決定那些開支是否滿足s.16(2C)的條件。我們將在稍後才談談s.16(2A)、s.16(2B)和s.16(2C)。
稅務條例s.16(2)(a)指出,只要是財務機構所付出的利息開支(Interest paid BY Financial Institutes),相關的利息開支便能扣稅。
稅務條例s.16(2)(b)指出,只要是公用事業公司(例如香港電燈有限公司、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等)所付出的利息開支(Interest paid BY Public Utility Companies),而那息率低於財政司司長在政府憲報(Gazette)刊出的息率,相關的利息開支便能扣稅。
稅務條例s.16(2)(c)指出,只要是向非財務機構借錢而付出的利息開支(Interest paid TO non- Financial Institutes),而且滿足s.16(2A)和s.16(2B)的條件,借方和貸方也都是在香港經營生意,相關的利開支息便能扣稅;如果貨方是海外公司,相關的利息開支便不能扣稅。
稅務條例s.16(2)(d)指出,只要是向財務機構借錢而付出的利息開支(Interest paid TO Financial Institutes),而且滿足s.16(2A)和s.16(2B)的條件,不管那是本地或海外的財務機構,相關的利息開支也能扣稅。
稅務條例s.16(2)(e)指出,只要是為購買貨物或機器而借錢所付出的利息開支(Interest paid for the money borrowed for the purposes of inventory and P&M purchase),而且滿足s.16(2A)和s.16(2B)的條件,則只要相關貸款是全數用作購買貨物或機器(不能用作日常營運開支),從而產生應評稅入息,相關的利息開支便能扣稅。
稅務條例s.16(2)(f)指出,只要是企業(只能是企業)為購買證券或票據而須支付的利息(Interest paid for the money borrowed on listed debentures or marketable instruments),而且滿足s.16(2C)的條件,相關的利息開支便能扣稅。
利息開支必須是以上六項之一才能扣稅。
稅務條例s.16(2A)是關於Secured-loan Test,指的是如果相關貸款是由存款/借方的其他貸款/借方的關聯公司擔保,而該利息收入不用課稅,則相關的利息開支只能作有限度扣稅。
稅務條例s.16(2B)是關於Interest Flow Back Test – Back to Back Loan,指的是如果相關貸款的利息開支最後由借方或借方的關聯公司收回,則相關的利息開支只能作有限度扣稅。
稅務條例s.16(2C)是關於Interest Flow Back Test – Connected Listed Securities Transactions,與s.16(2B)一樣,但是是適用於債權證或票據。
針對以上數條稅務條例,稅局在《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13A號》(DIPN 3A)亦作詳細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