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稅務計算十分簡單,系統也並不複雜。
根據稅務條例,不論是一般的納稅人或僱主也有其稅務責任。對於納稅人來說,他們的責任主要有以下數點。詳情可閱讀稅務條例s.51-51D:
1. 提交稅表(物業稅、薪俸稅或利得稅)(s.51(1))
2. 如未有收到稅表,則要在評稅基期結束後4個月內,書面通知局長需要課稅 (s.51(2))
3. 如有需要,提交更詳細稅表(s.51(3))
4. 在收入停止起一個月內書要通知局長(s.51(6))
5. 如離港超過一個月,則在離開前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局長(離港日期和預計回港日期)(s.51(7))
6. 如要搬屋,則在搬屋前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局長(s.51(8))
7. 要保留最少7年的生意記錄(s.51C)
8. 要保留最少7年的租務記錄(s.51D)
至於僱主,他們的責任則主要有以下數點。 詳情可閱讀稅務條例s.52:
1. 為僱員報薪俸稅(s.52(2))
2. 在3個月內為新入職書面通知局長(s.52(4))
3. 在1個月前為離職書面通知局長(s.52(5))
4. 如僱員要離港超過一個月,則在離開前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局長(離港日期和預計回港日期)(s.52(6))
5. 如離職僱員要離港超過一個月,則在發出通知的日期起計1個月期間內不得付薪(s.52(7))
基本上稅表分成4種:
1. 僱主報税表(BIR 56A)
2. 別人士報稅表 (BIR 60)
3. 物業稅報稅表 (BIR 57 (個別人士) / 58 (法團或團體擁有) )
4. 利得稅報稅表(BIR 51 (法團) / 52 (法團以外的人士) / 54 (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
稅局和評稅主任的權力
稅局是採取一個先評後核(Assess first audit later)的策略:將收到的報稅表交給評稅員分兩類:第一類是不須審閱的個案(佔很大部份),第二類是審閱個案(佔小部份)。第一類只會經簡單的審核或調整,然後將資料輸入電腦並發出評稅;針對第二類,評稅員會詳細審閱報稅表,若對報稅表上的資料或帳目有疑問,會發信給納稅人。稅局藉此分類簡化評稅程序。
如果稅局對稅表有什何問題的話,他們能要求納稅人提供額外的資料來協助審閱(s.51(4)(a)),也能傳召任何人來進行訪談,了解更多(s.51(4)(b))。如果是有關土地買賣的話,他們也能要求賣方提供有限度的資料(受制於保密協議)(s.51(4A))。
如果局長個人懷疑某納稅人的稅表,可要求對方提供資產及負債陳述表(Statement of Assets and Liabilities)(s.51A)來確認其資產、負債、在港或海外的所有開支和所有收款。情況嚴重的話,局長能向法庭申請搜查令來到任何地方搜查資料(s.51B(1AA))。
雖然他們被授與這些權力,但他們真正使用的例子並不常見。
對評稅主任來說,他們最常用的權力就在於評稅和評稅時間方面。如果評稅主任對稅表有任何疑問 (s.59(2)(b)),或者他們未有收到納稅人報稅(s.59(3)),或者納稅人的生意記錄未有妥善地保存(s.59(4)) ,評稅主任 可能會自行評估應課稅款額並據此作出評稅(Estimated Assessment)。
如果有納稅人未就任何課稅年度被評稅,或評稅主任覺得某納稅人被評定的稅額過低,他可在該課稅年度(或在該課稅年度屆滿後6年內)提出補加款額(Additional Assessment)(s.60(1)) 。但如果是關於欺詐或蓄意逃稅,則該項補加評稅(Additional Assessment)可在該課稅年度屆滿後10年內任何時間作出。(s.60(1)(b))
關於去世的納稅人,如果該人在2006年2月11日前已經死去,則在其去世日期起的1年內,或提交任何遺產稅誓章的日期起計的1年屆滿(兩者中較遲者)進行評稅;如果該人在2006年2月11日後死去,則相關評稅需在該課稅年度後的3年屆滿後才能作出。(s.54)
最後,根據稅務條例s.62,局長須向每個已被評稅的人發出評稅通知書,並在該通知書內述明被評稅的款額、徵收的稅額及局長指定的繳稅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