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納稅人,如果我們對要繳付的稅額有疑問,我們可以怎樣做?
根據稅務條例s.64(1),當我們不滿意稅額,我們可以書面通知局長反對該項評稅,明確地述明反對該項評稅的理由,並且在有關的評稅通知書發出日期後1個月內寄給局長便行。
其中一個最有機會反對稅項的情況是,納稅人在未有報稅的情港下被估稅。在這個情況下,納稅人必須正式並完整成完成一次報稅,並附上反對通知書。
根據稅務條例s.64(1)(a),如果納稅人因為因不在香港、疾病或其他合理因由而未能在上述期限內發出該反對通知書,則可視乎情況而將上述期限合理地延長。
如局長接納該反對,他則會按照s.64(3)來對稅項作出調整。
反對的路徑
如果局長不接納該反對,該納稅人便可在1個月內向稅務上訴委員會(Board of Review)(s.66)作出書面通知上訴。同時,該納稅人要呈上上訴理由陳述書(Statement of the ground of appeal)和局長的書面決定副本(Copy of Statement of facts)。
稅務上訴委員會(Board of Review)在收到書面通知後便會進行聆訊。上訴者除了要承擔相關的舉證責任(Onus of proving)外,還有機會要付不超過HK$ 25,000的款項,作為委員會的訟費。
如果納稅人依然不滿意稅務上訴委員會(Board of Review)的決定,可就有關法律適用或法律解釋的問題(Question of Law)向高等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甚至終審法院(Court of Final Appeal)上訴(s.69)。
如果納稅人或局長要求,有關上訴(未由稅務上訴委員會(Board of Review)處理前)可繞過稅務上訴委員會(Board of Review),直接由高等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處理有關上訴(s.67)。原因可以是關於:
1. 成功機率;
2. 費用;
3. 時間;或
4. 身份披露。
同樣,在稅務上訴委員會(Board of Review)處理後的後續上訴,如果納稅人或局長要求,有關上訴可繞過高等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直接由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處理有關上訴(s.69A)。
最終修訂評稅
根據稅務條例s.70,某項評稅
1. 在限定的時間內,並無任何有效的反對或上訴,或
2. 根據稅務條例s.68(1A)(a)條被撤回,或
3. 根據該條第(2B)款被駁回,或
4. 根據第64(3)條取得協議,或相關上訴後已予裁定,
有關評稅將會是最終及決定性的評稅,但不排除之後任何評稅主任會就任何課稅年度而作出評稅或補加評稅。
但是,即使被視為最終修訂評稅,有需要的話(例如找到了錯誤,或者在計算收入、盈利等數字時出錯,令評稅金額過多),有關評稅也能被重啟更正。納稅人可在以下兩者(較遲的時間)提出重啟:
1. 任何申請在任何課稅年度結束後6年內,或
2. 在有關評稅通知書送達日期後6個月內
如果評稅主任拒絕相關重啟,則需以書面通知納稅人。該人隨即享有相同的反對權及上訴權,猶如該拒絕通知書是評稅通知書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