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Q之路(五十四):稅務系統(Tax System and Administration)簡說(三) – Holdover and Penalty

納稅人必須按評稅通知書內所指示的方式在該通知書內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繳付,否則會有相應的罰款。

根據稅務條例s.71(5),如納稅人有拖欠稅款,局長可命令將一筆或多筆總數不超過拖欠稅款總額5%的款項,加在拖欠稅款上一併追討。如果拖欠稅款達6個月,局長可命令將一筆或多筆總數不超過上述未繳付款項總額10%的款項,加在該筆未繳付款項上一併追討。(s.71(5A))

根據稅務條例s.71(2) ,即使納稅人正在對稅額作出上訴,他仍然需要付稅,除非取我局長的同意,獲准緩繳(Holdover)付稅。

緩繳(Holdover)付稅

緩繳(Holdover)可以是無條件(Unconditional),也可以是有條件(Conditional)。簡單來說,無條件(Unconditional)緩繳即不用提供任何繳款保證;有條件(Conditional) 緩繳即需要提供以下其中一種繳款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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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供銀行承諾

納稅人除了可以對上訴中的稅額申請緩繳(Holdover),也可以對有疑問的暫繳稅(Provisional Tax)申請緩繳(Holdover)。暫繳稅(Provisional Tax)是繳交部分明年的稅款,是稅局根據納稅人上一年度的收入作估算而得出的金額。稅局會在來年評稅時,把暫繳稅在繳稅款內扣除,餘額則再於下一個年度連同下一年的暫繳稅一同繳交。

一般來說,納稅人會分兩期繳稅:在繳交第一期稅款時,他已賺取了當年度的至少九個月入息,需繳付估算得出的暫繳稅的75%;餘下的25%則在賺取全年入息後(即四月時)才需繳付。

申請緩繳(Holdover)付稅的原因可以是:
1. 應課稅入息實額(Net Chargeable Incomes, NCI)/應評稅利潤(Assessable Profits, AP)/應評稅淨值(Net Assessable Value, NAV)少於或相當可能少於該課稅年度的上一年度的90%;或
2. 相關收入停止;或
3. 已申請反對;或
4. 獲得新的免稅額(薪俸稅)

如納稅人想申請緩繳(Holdover)付稅,他需不遲於以下期限(兩者中較遲)向局長提交書面通知:
1. 該暫繳稅的繳稅日期前28天;或
2. 發出繳付暫繳稅的通知書日期後14天

罰款(Penalty)

如在期限之內仍未繳稅,稅局會根據稅務條例s.80-s.84來下令罰款。如果是沒有合理理由但不構成少徵稅款,則以s.80(1)來以民事訴訟(civil proceeding)的形式罰款;如果會構成少徵稅款,則以s.80(2)來以民事訴訟的形式罰款(金額更高)(如沒有根據第80(2)或82(1)條,就相同的事實提出檢控,稅局則會用s.82A來評定補加稅(非檢控形式,當事人身份不會被披露))。這時的舉證責任在納稅人一方。

這裡的合理理由是指一個理性自然人在不同情況下會做的行為(…one would expect a reasonable person to do in all of the circumstances. )。這裡不包括不知法律、不懂英文 、 商業壓力等等。

納稅人可在收到就s.82A的補加稅的一個月內,以書面向稅務上訴委員會(Board of Review)提出上訴(s.82B)。

如果稅局發現納稅人是蓄意意圖逃稅或蓄意意圖協助他人逃稅,他們則會以s.82(1)來以刑事訴訟(criminal proceeding)的形式罰款。這時的舉證責任在稅局一方。

完Q之路(五十四):稅務系統(Tax System and Administration)簡說(三) - Holdover and Pena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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