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利得稅其中一個重要的環節,就是知道什麼是評稅基期( Basis Period)。簡單來說,那是公司計算其應評稅利潤(Assessable Profit)的時間。
一間公司的評稅基期( Basis Period)會受到一系列因素影響。首先是其生意的開始時間(Commencement of Business)。
讓我們以稅務年度2020 / 21作為例子,稅務年度便由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在這個情況,評稅基期( Basis Period)是否就等於稅務年度?
例子一,如果公司A在2020年5月1日開始生意,而它的年結在2020年12月31日,即它的第一年會計是在稅務年度2020 / 21完成。這樣的話,它的第一年評稅基期( Basis Period)便是 2020年5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於稅務年度2020 / 21(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計算它的第一年稅務。
例子二,如果公司A在2020年2月1日開始生意,而它的年結在2020年12月31日,即它的第一年會計(少於12個月)便跨越了稅務年度2019 / 20(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和稅務年度2020 / 21(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換句話說,在稅務年度2019 / 20它只有兩個月的會計,而且未做年結。這樣的話它的第一年評稅基期( Basis Period)便是 2020年2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並於稅務年度2020 / 21(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計算它的第一年稅務(而非稅務年度2019 / 20(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例子三,如果公司A在2020年2月1日開始生意,而它的年結在2021年3月31日,即它的第一年會計(多於12個月)便跨越了稅務年度2019 / 20(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和稅務年度2020 / 21(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換句話說,在稅務年度2019 / 20它只有兩個月的會計,而且未做年結。這與例子二的情況類似,只是涉及的第一年會計是多於12個月。這樣的話,最理想的做法是先計算稅務年度2019 / 20 的兩個月稅項,再於稅務年度2020 / 21計算餘下12個月的稅項。但是,一般為了省卻麻煩,第一年評稅基期( Basis Period)(多於12個月)便是 2020年2月1日至 2021年3月31日,並於稅務年度2020 / 21(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計算它的第一年稅務(而非稅務年度2019 / 20(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那麼,什麼是「開始生意」(Commencement of Business)呢?一般來說,這有別於公司註冊日期(Date of Incorporation),是指公司開始進行其業務的日期,例如第一次與客簽約,或者第一次投入生產工序的時間。
結束生意(Cessation of Business)
評稅基期( Basis Period)除了會受到開始生意(Commencement of Business)的影響,也會受到結束生意(Cessation of Business)的影響(稅務條例s.18D)。
這裡涉及「該等舊業務」(Old Business)(即在1974年4月1日前開始營業)和「該等新業務」(New Business)(即在1974年4月1日或其後開始營業)。前者的評稅基期( Basis Period)一定是12個月,後者的評稅基期( Basis Period)則可是少於或多於12個月。
如公司屬「該等新業務」(New Business),或屬「該等舊業務」(Old Business)而年結是3月31日,其處理方法便會相同。如公司的年結在每年的3月31日,而它在2021年4月30日結束生意,則其評稅基期( Basis Period)便能分成2021年3月31日之前的,和2021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最後的評稅基期( Basis Period))。最後的評稅基期( Basis Period)的稅項於稅務年度2021 / 22(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計算便成。
如公司屬「該等舊業務」(Old Business)而年結並非3月31日,則要作出一些相應調整(在這裡因篇幅有限,不舉例子作詳細計算)。
結帳日期的更改(Change of Accounting Date)
根據稅務條例s.18E(1),如果某公司的結帳日期有變,當年度的應評稅利潤(Assessable Profit)須以局長認為適合的基準而計算;而該課稅年度上一年的應評稅利潤(Assessable Profit),須以局長認為適合的基準而重新計算。
這裡涉及兩個情況:重複評稅基期(Overlapping Basis Period)和遺漏評稅基期 (Drop-out Basis Period)。如果結帳日期的更改是向前(例如年結由3月31日改前至去年12月31日),則會出現重複評稅基期(Overlapping Basis Period)的情況;如果結帳日期的更改是向後(例如年結由12月31日向後延至下年3月31日),便會出現遺漏評稅基期 (Drop-out Basis Period)的情況。
簡單來說,當出現重複評稅基期(Overlapping Basis Period)時,不去計算在那重複時期出現的稅項便成;當出現遺漏評稅基期 (Drop-out Basis Period)時,則確保計回在那遺漏時期出現的稅項便成(在這裡因篇幅有限,不舉例子作詳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