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簡說了住宅/非住宅物業從價印花稅(Ad Valorem Stamp Duty, AVD)( 即第1標準第1 & 2部稅率)和雙倍印花稅(Double Stamp Duty, DSD)(即第2標準稅率)。接下來我將會說說額外印花稅(Special Stamp Duty, SSD)和加強額外印花稅(Enhanced Special Stamp Duty, Enhanced SSD)。
額外印花稅(Special Stamp Duty, SSD)和加強額外印花稅(Enhanced Special Stamp Duty, Enhanced SSD)其實是同一樣印花稅,後者主要針對短線投資物業的人士買入住宅物業,目的是為了以調高了的額外印花稅的稅率和延長須繳納額外印花稅的物業持有期,來冷卻熾熱的住宅買賣市場。
根據稅局的網頁,要付額外印花稅(Special Stamp Duty, SSD)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 該交易涉及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
2. 賣方或轉讓方於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才取得有關物業;及
3. 賣方或轉讓方取得有關物業後,於24個月或以內(如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期間取得)或36個月或以內(如物業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處置(包括轉售或轉讓)該物業。
與從價印花稅(Ad Valorem Stamp Duty, AVD)的計算方法一樣,計算額外印花稅(Special Stamp Duty, SSD)要用其售價或交易當日的市價較高者,並按其轉售時間決定相關稅率。

買方和賣方也需要一起繳付這個額外印花稅(Special Stamp Duty, SSD),並於臨時買賣合約(Provisional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和售賣轉易契/樓契(Conveyance on Sale, COS)簽署當日起計30日內分別繳付。
若成交價被認為是低於市價,則為讓買方及賣方盡早知道額外印花稅(Special Stamp Duty, SSD)的應付總金額,當印花稅署認為有關代價款額不足,有關補充額外印花稅(Special Stamp Duty, SSD)的評稅會在收到該加蓋印花申請後的40日內發出。
和從價印花稅(Ad Valorem Stamp Duty, AVD)一樣,在某些情況下住宅物業買賣不用徵收額外印花稅(Special Stamp Duty, SSD):
1. 原有買家的近親接受住宅物業權益(提名增加/刪除近親名字);或
2. 法院頒令(包括法院頒令清盤)住宅物業出售或轉讓;或
3. 財務機構的承按人,或該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透過不同方式把已承按的住宅物業出售;或
4. 市區重建所導致的轉售或轉讓交易;或
5. 根據遺囑而作出的轉售或轉讓交易;或
6. 相聯法人團體之間進行住宅物業買賣或轉讓;或
7. 把住宅物業轉售或轉讓予政府;或
8. 把住宅物業送贈予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徵稅的慈善機構。
如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非因進一步轉售,例如「摸貨」或提名另一買家),繳付該額外印花稅(Special Stamp Duty, SSD)的人士可於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後2年內,申請退回已繳付的額外印花稅(Special Stamp Duty, SSD)。
如根據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而同意以住宅物業換住宅物業的形式或分劃(partition)的形式獲得/放棄物業,則相關買賣協議須予徵收的印花稅(較早獲得的住宅物業會被用作計算持有期);如以住宅物業換非住宅物業,則只有住宅物業的獲得時間會被用作計算持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