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簡說了額外印花稅(Special Stamp Duty, SSD)和加強額外印花稅(Enhanced Special Stamp Duty, Enhanced SSD),今次就說說買家印花稅(Buyer Stamp Duty, BSD)和一些豁免及寬免。
買家印花稅(Buyer Stamp Duty, BSD)是政府在2012年新增的印花稅,主要針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公司,在購買香港住宅時,需要繳交其售價或交易當日的市價較高者的15%作為買家印花稅。
買方需於臨時買賣合約(Provisional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和售賣轉易契/樓契(Conveyance on Sale, COS)簽署當日起計30日內繳付。
顧名思義,這是買家印花稅,是只有買家才需要繳付的稅。一般來說,所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公司在購買香港住宅時也要繳交,除非:
1. 交易對象是其近親(即父母/配偶/孩子),不論該交易是提名、轉讓、銷售或增加/刪除姓名;或
2. 交易是根據法庭命令而進行;或
3. 根據轉易契,將一個按揭住宅物業轉讓給該物業的承按人;或
4. 法人團體從相聯法人團體取得住宅物業;或
5. 把住宅物業轉售或轉讓予政府;或
6. 送贈住宅物業給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
如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非因進一步轉售,例如「摸貨」或提名另一買家),繳付該買家印花稅(Buyer Stamp Duty, BSD)的人士可於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後2年內,申請退回已繳付的買家印花稅(Buyer Stamp Duty, BSD)。
如想重溫之前的印花稅解說,可到這裡:
1. 印花稅一般解說。
2. 住宅/非住宅物業從價印花稅和雙倍印花稅。
3. 額外印花稅和加強額外印花稅。
第117章 《印花稅條例》 第5部的一些豁免及寬免
這條例列出了一些可以豁免及寬免印花稅的豁免及寬免。例如,s.39列出了獲一般豁免的文書(Instrument),例如所有政府批地合約、所有政府租契、以及所有該等批地合約或政府租契的退回書,或將物業售予政府或公職人員法團的所有售賣轉易契等。
s.41指出,政府或公職人員無須負法律責任繳付印花稅。
s.42指出,中央政府、政府或代表政府行事的任何人,或公職人員法團,在與政府訂立的某些租約時能寬免印花稅。
s.44指出,當對象為獲豁免機構,任何不動產的轉易契或證券轉讓書均能寬免印花稅。
s.45則是關於相聯法人團體之間的交易。相聯法人團體是指,不限於香港公司,他們之間的物業交易將能寬免印花稅:
1. 其中一方(法人)是實益擁有人,擁有另一方(同樣是法人)不少於90%的已發行股本(至少兩年);或
2. 第三方(法人)是實益擁有人,擁有交易雙方(同樣是法人)不少於90%的已發行股本(至少兩年)。
如果相聯關係在交易發生起兩年內中止,則他們必須在關係中止起30天內通知署長,並共同繳付相關印花稅款項。
最後就是一些關於逾期加蓋印花的罰款。根據s.9:
1. 如逾期少於1個月,罰款為印花稅款額的2倍;
2. 如逾期多於1個月但不超過2個月,罰款則為印花稅款額的4倍;
3. 如逾期多於2個月,罰款則為印花稅款額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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