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簡介了避稅和逃稅(Tax Avoidance & Tax Evasion),以及s.61, s.61A和部分特定違反稅條文(Specific Anti-avoidance Provisions)。現在繼續餘下的特定違反稅條文。
針對對有限責任合夥人的虧損給予稅項寬免,s.22B指出若果一個合夥關係正在蒙受虧損,有限責任合夥人(Limited partnership)可以分享的最大虧損是他所分享的虧損和有關款項(Relevant Sum)當中的較低者。
簡單來說,有關款項(Relevant Sum)是指直到課稅年度結束時,合夥人在合夥關係中已投入的款額,即他已投入作為資本的款額,減去該人直接、間接或有權取出或收回的資本額,和有權享有但未收到的利潤或收益。換句話說,如在合夥關係中出現重大虧損,如果有限責任合夥人已經或有權收回其大筆投資,他可能不能全部享受到該重大虧損帶來的稅務優惠。
針對關聯人士之間的機器銷售,s.16G(3)(c), s.16J(4)和s.38B均指出,如稅局認為相關資產的售價並不代表它的真正市值,稅局須釐定其真正市值,而經如此釐定的款額就本款而言須當作是該資產的售賣得益:
1. 買方是受賣方控制的人;
2. 賣方是受買方控制的人;
3. 買賣雙方是同受某人控制的人;或
4. 售賣是丈夫與其同住妻子之間的交易。
針對租賃機械及工業裝置的資本開支,s.39E限制了持有者享受初期免稅額或每年免稅額的情況。
1. 售後回租(Sale and Leaseback);
2. 如該機械或工業裝置並非船舶或飛機:
– 由租用方於海外使用租賃的機械及工業裝置,和
– 直接或間接以一項無追索權債項提供資金來取得械及工業裝置。
2. 如該機械或工業裝置是船舶或飛機:
– 租用方不是香港船舶或飛機的經營者,和
– 直接或間接以一項無追索權債項提供資金來取得械及工業裝置。
售後回租(Sale and Leaseback),即是指公司A從供應商購入機械,並把機械賣給公司B,之後再向公司B租回來使用。作為機械持有人的公司B不能享受該機械初期免稅額或每年免稅額,除非他向公司A購買機械的價錢較公司A向供應商購入機械的價錢為低,且公司A從未享受過該機械初期免稅額或每年免稅額。
第一類服務公司(Type I Service Company)
最後就是關於第一類和第二類服務公司。
第一類服務公司是指以下的一類協議關係:A和B簽署服務合約,並由C透過B提供服務給A,以換取A付出的諮詢費;同時,C擁有B,即C以諮詢費而非薪酬來取得金錢,避開薪俸稅。換句話說,這是關於規避薪俸稅(Salaries Tax)的安排。
要進一步了解第一類服務公司的性質,我們要知道何謂有關人士(Relevant Person, RP)和有關個人(Relevant Individual, RI)。
有關人士(RP)即是指經營業務並簽署服務協議的一方(即上例的A),有關個人(RI)則是承諾提供服務的一方(即上例的C)。但凡關人士(RP)與某企業訂立協議,之後由有關個人(RI)提供服務,並且由有關個人(RI)所控制的企業或關聯企業(即上例的B)收取報酬,第一類服務公司的表面證供(Prima Facie Liability)便會成立。
根據s.9A,有關人士(RP)和有關個人(RI)應是僱主和僱員的關係,而相關報酬則是薪酬,因此他們要跟從薪俸稅相關的條例處理那筆薪酬。
從這個方向去思考,即如果某協議並不存在僱傭關係的特質,該協議便不是第一類服務公司。因此,s.9A提供了6個準則來協助辨別第一類服務公司。假如某關係全數滿足以下6個準則,相關協議便不是第一類服務公司(即不是僱傭關係,沒有規避薪俸稅(Salaries Tax)之嫌):
1. 該協議沒有提供醫療津貼或住宿等附加福利(Fringe Benefit);
2. 有關個人(RI)向有關人士(RP)以外的其他人提供類似服務;
3. 有關人士(RP)沒有控制或監督有關個人(RI)的工作;
4. 相關報酬並非定期支付或定期計算;
5. 有關人士(RP)無權把有關人士(RP)當作僱員然後解聘他;和
6. 有關個人(RI)沒有公開被顯示是有關人士(RP)的職員或僱員。
當然,稅局也會考慮其他測試來作進一步決定。另外,有關人士(RP)也可要求有關個人(RI)以書面指出他沒有控制的企業或關聯企業,以上6個準則也能被全數滿足,或局長已經確認相關協議並非僱傭關係。
此外,DIPN 25亦列出了一連串程序和用於事先裁定(Advance Ruling)的文件需要。
第二類服務公司(Type II Service Company)
第二類服務公司是指,獨資/合夥經營為了減低其利得稅,與某服務公司B簽署服務合約,付出管理費(Management Fee);同時,該服務公司B是由該獨資/合夥經營持有。換句話說,這是關於規避利得稅(Profits Tax)的安排。
稅局在DIPN 24作出了詳細解釋,指出要容許相關管理費(Management Fee)的稅務扣減,相關服務提供必須是合資格的服務(qualifying service),即有關於日常營運的服務(例如秘書服務),而且有適當的文件保存以證明,例如相關協議、會議記錄、其他記錄等,同時那管理費必須以被公平制定(at arm’s length)和反映相關成本。一般來說,某程度的成本加成定價法(Markup Pricing)是被容許的。
可能是因為第二類服務公司沒有第一類那樣普遍,稅局並沒有針對第二類服務公司進行立例,只有在DIPN 24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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