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Q之路(六十五):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rrangement)簡說(一) – 經濟雙重課稅(Economic Double Taxation)、司法雙重課稅(Juridical Double Taxation)、稅務資料交換協定(TIEAs)和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AEOI)

每個地方也有它的稅制。有時候,納稅人所賺取的收入,可能同時符合兩個地方的課稅要求,那麼是否代表他要就同一個收入繳交兩次稅?當然不是!這種情況便出現了雙重課稅的特別處理。

從稅局的網頁裡,我們知道由於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徵稅原則,香港居民只須就源自香港的收入/利潤繳稅,而源自香港以外的收入/利潤,則一般無須在香港課稅,因此香港納稅人並不會有雙重課稅的問題。

至於其他國家的居民在香港獲得收入會否出現雙重課稅的情況,要根據當地稅例而決定,但一般來說那些國家也會有相應的條例來避免雙重課稅。

即使如此,香港亦盡力去避免這個問題,與不同國家簽署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rrangement, DTA)。直到目前為止,香港已經與40+個地區簽定了有關協議,有興趣的人可到這裡看看。

稅局亦以《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5號》(DIPN 45)來進一步介紹雙重課稅和兩類雙重課稅的情況:經濟雙重課稅(Economic Double Taxation)和司法雙重課稅(Juridical Double Taxation)。有興趣的人可到這裡看看。

經濟雙重課稅(Economic Double Taxation)

第一類是經濟雙重課稅(Economic Double Taxation),即針對兩間在不同地區營運的關聯公司,它們之間的交易所涉及的收入因轉移定價(Transfer pricing)協定而產生的稅務問題。

例如香港公司A以$50買入材料X,再以$100賣給內地關聯公司B。這$100是A和B經過轉移定價(Transfer pricing)協定達成的,因此比市價的$70更高(即B在市場能以$70買入材料X,但它決定以$100向A買入)。之後,B以$150把加工後的貨品買給消費者。

對公司A來說,它的應課稅收入就是$100 – $50 = $50;對公司B來說,它的應課稅收入本來是$120 – $100 = $20,但中國稅局根據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rrangement)來把成本由$100換成市價$70(Article 9:如果不同地區的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出現非公平的定價,其中一方地區可以在應課稅收入作出相應調整),結果公司B的應課稅收入為$120 – $70 = $50。

換句話說,以整個集團來看,本來的應課稅收入總額為$50 + $20 = $70,現在因為只有一方調整,應課稅收入總額為$50 + $50 = $100。

為此,公司A要向香港稅局申請重新評稅,將香港一方的應課稅收入改為$70 – $50 = $20,令整個集團的應課稅收入總額為$20 + $50 = $70。

根據s.79,在任何課稅年度結束後6年內,或在有關的評稅通知書送達日期後6個月內(兩者以較遲的為準),如以書面向局長作出申索,任何人所繳付的稅款超出其就該課稅年度應被徵收的適當稅額,相關款額將被退還。

司法雙重課稅(Juridical Double Taxation)

第二類就是司法雙重課稅(Juridical Double Taxation),即某公司的收入在兩個地區的課稅問題。這個情況只涉及一間公司,而且並不涉及任何轉移定價(Transfer pricing)的安排。

例如香港公司A以$50買入材料X,再和內地分行B洽商合同,把材料X運到內地分行B加工。之後,B以$150把貨品買給消費者。

完Q之路(四十四):利得稅(Profits Tax)簡說(二) – Tests for Trading Profit,我們知道要決定某收入是否需要課稅,可用一些測試來決定,例如製造活動測試(activity test)或者合同生效測試(Contract Effected Test)。在這個例子裡,用這兩個測試均能證明香港公司的利潤需要課稅。

如以製造活動測試(activity test)的角度看,這可以是「來料加工」(Contract Processing Arrangement),由港商提供原材料和技術給內地廠房進行製作,則其後港商的相關售後利潤會以50:50的比例計算利得稅(Profits Tax)。

如以合同生效測試(Contract Effected Test)的角度看,這可以是在香港簽署和生效的合約,相關的利潤來源也是來自香港,需要課稅。

同時,在中國稅局的角度看,這分行可會被視為中國的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相關的利潤在中國也需要課稅。

結果,相關的利潤在香港和中國也需要課稅。根據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rrangement)Article 21,公司可以用稅務抵銷來處理這類雙重課稅的情況,而可被抵銷的則是較低稅額的一方(即如果是涉及香港和中國的話,香港稅會被用作抵銷部分中國稅,即只需要繳交部分中國稅)。

這種做法只能應用在和香港簽了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rrangement)的地區。

稅務資料交換協定(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Agreements, TIEAs)和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AEOI)

除了與不同地區簽訂署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rrangement, DTA),香港稅局亦主動提升與其他地區的溝通,從而提高稅務透明度和防止逃稅。

於是,自2014年起,香港便與7個地區簽署稅務資料交換協定,當對方提出特定請求後的90日內,在先知會對象後提供相關稅務資料;香港亦可向對方提出資料交換請求。

另外,香港亦與其他地區簽署《稅收徵管互助公約》,與到2020年為止已覆蓋126個稅務管轄區,協議進行自動交換財務資料。財務機構須根據盡職審查程序,以識辨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tax residents of reportable jurisdictions)所持有的財務帳戶,或是其控權人為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的被動非財務實體所持有的帳戶。

財務機構須每年收集並向稅務局提交該些帳戶的所需資料。

假設美國公司A在香港開設公司,美國稅局對於公司A的課稅有疑問,加上公司A已申報其利潤不是來自香港,所以不用在香港課稅。在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協定下,美國稅局便能向香港稅局要求提供向公司A的財務資料,而香港稅局便會與公司A有關的財務機構(例如所開戶的銀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下回說說轉移價格(Transfer Pricing)、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和預先定價安排(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 A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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