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Q之路(六十六):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rrangement)簡說(二) – 轉移價格(Transfer Pricing)、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和預先定價安排(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 APA)

上回提及其中一種雙重課稅,經濟雙重課稅(Economic Double Taxation),是關於轉移定價(Transfer pricing)。現在再簡單說明何為轉移定價(Transfer pricing)。

我曾經寫過一篇關於轉移定價(Transfer Pricing)的文章,簡單說明這是什麼。

完Q之路(二十七): 移轉定價

我在文中簡單說明其定義和例子,也簡單提過五個簡單的方法。如果要詳細了解轉移定價(Transfer pricing),可以詳細閱讀《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4、45和46號(DIPN 44, 45 & 46)。

DIPN 44是關於香港和中國內地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DIPN 45是關於轉移定價調整(transfer pricing adjustments)和利潤再分配調整(profit reallocation adjustments)於雙重課稅下的寬免;而DIPN 46則是關於轉移定價(Transfer pricing)的指引。

轉移定價(Transfer pricing)指利用關聯公司(related parties)進行,以減低稅金的商業行為。為了令有關交易達至公平公開,稅局提出了5種方法,分別是以定價為本(Price-based Method)的三種方法和以交易利潤(Transactional Profit Method)的兩種方法。

轉移定價方法(Transfer pricing Methodology)

以定價為本(Price-based Method)的三種方法分別是可比非受控價格法(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 CUP)、成本加成法(Cost Plus Method)和再銷售價格法(Resale Price Method);以交易利潤(Transactional Profit Method)的兩種方法分別為利潤分割法(Profit Split Method)和交易淨利潤法(Transactional Net Margin Method)。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CUP)是指在可比條件下,物業和服務的市價在受控情況和非受控情況下的互相比較。如有大差異,則代表轉移定價有問題。可比條件的例子有交易地點、相似品牌、相似經濟環境、交易條件等,由於涉及太多因素,只要兩項交易只要其中一種因素不可比,這方法就不容易被使用。

成本加成法(Cost Plus Method)是指在固定/變動成本上加上一定百分比來取得目標售價。

再銷售價格法(Resale Price Method)是指根據從關聯企業買來的貨品的價格再賣給第三方所應取得的利潤做價格調整的方法。例如公司A賣貨給關聯公司B,B在加工後再以$120賣給第三方C,如果C希望再銷售的利潤是$20,則其向A買貨成本為$120 – $20 = $100。

利潤分割法(Profit Split Method)是指將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併利潤或者虧損在各方之間採用合理標準進行分配的方法。例如香港公司A和台灣關聯公司B的經營資產規模之比為1:4;公司A的利潤為500萬元,公司B的利潤為800萬元。在這個方法下,各自取得的利潤之比也應為1:4,即公司A在兩個公司1,300萬元總利潤中占五分之一,即260萬元,而公司B的利潤應為1,040萬元。假設公司A的銷售成本為400萬元,其向公司B的合理銷售價格應為500萬元 + 400萬元 = 900萬元。

交易淨利潤法(Transactional Net Margin Method)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係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取得的淨利潤水平來確定利潤的方法。

預先定價安排(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 APA)

預先定價安排(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 APA)是稅局用來協助公司決定在指定的條件下決定某時間下的交易的轉移定價(Transfer pricing)的一種安排。

預先定價安排(APA)有分:

  • 1. 單邊預先定價安排(Unilateral APA),即一個國家的稅務機關與單個納稅人之間所訂立的預先定價安排(APA);
  • 2. 雙邊預先定價安排(Bilateral APA),即兩個國家的稅務機關與在其境內從事商業活動的兩個或以上的納稅人之間所簽訂的預先定價安排(APA),和
  • 3. 多邊預先定價安排(Multilateral APA),即三個或以上的國家的稅務機關與在其境內從事商業活動的納稅人之間所簽訂的預先定價安排(APA)。

預先定價安排(APA)能確保以更低成本和更有效率的方式,決定適用於關聯交易的合理的轉移定價方法,以及確保公司間的交易的真實性。

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

隨著跨國的合作更為緊密,企業可能以每個國家的稅例差異和不足來逃稅漏稅,導致各國的稅基侵蝕。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The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在2013年發佈了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行動計劃。

香港把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及轉讓定價條例納入稅務條例裡,並要求公司要準下以的轉讓定價文件:

  1. 總體檔案(Master File),包含轉移定價協議等的協議;
  2. 分部檔案(Local File),包含所有公司間的交易,及
  3. 國別報告(Country by Country Report, CbC),包含在不同地區的企業的利潤分佈、稅額等。

香港把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及轉讓定價條例容許兩類香港公司可豁免準備總體檔案及分部檔案的情形,包括針對公司營運規模的豁免和關聯交易金額的豁免。

如香港公司在相關會計年度中符合下列三項公司營運規模相關條件中的兩項,
則可在當期會計年度豁免準備總體檔案及分部檔案:

  1. 收入總額不超過 2 億港元;
  2. 資產總值不超過 2 億港元;
  3. 平均雇員人數不超過 100 人。

另外,香港企業在相關會計年度中某類關聯交易的金額不超過所規定的門檻,則香港企業不須就關聯交易在當期會計年度準備分部檔案:

  1. 財產轉讓(除金融資產及無形資產外):2.2 億港元;
  2. 金融資產交易:1.1 億港元;
  3. 無形資產轉讓:1.1 億港元;
  4. 其他交易:4,400 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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