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Q之路(七十三):HKFRS 15 Revenue From Contracts with Customers(五) – 特殊分類(Special Categories)續

讓我們繼續HKFRS 15的特殊分類(Special Categories)的簡述。

主理人與代理人之考量(Principal versus agent consideration)

不是所有銷售收益也能當作盈利。

如果我們向批發商買了一批貨,之後再賣給我們的客人,這個銷售過程所產生的收入當然是盈利了,而我們在這裡的角色就是主理人(Principal)。[Dr Bank Cr Revenue]

但是,如果我們代替我們的客人向某公司購買產品,同時我們向客人發出賬單和收款,之後我們收取某公司的銷售佣金,同時交還從客人收到的款項,那我們確認的盈利就不是客人購買產品的付款,而是該筆銷售佣金 ,而我們在這裡的角色就是代理人(Agent)。[Dr Bank Cr Commission income]

主理人(Principal)與代理人(Agent)的分別在於確認履約義務(Performance Obligations)的時機。

對主理人(Principal)來說,他們的履約義務(Performance Obligations)(什麼是履約義務(Performance Obligations)?請參考這裡。)是對客人提供的產品/服務。在提供產品/服務之後,相關的履約義務(Performance Obligations)便會完成。

對代理人(Agent)來說,他們的履約義務(Performance Obligations)是安排第三方向客人提供產品/服務。當安排完成,相關的履約義務(Performance Obligations)便會完成。

要分辨主理人(Principal)和代理人(Agent),我們要看看產品/服務的控制權在哪人手上。以下情況代表我們正在「控制」產品/服務:

  1. 我們有主要責任要向客人提供產品/服務,從而滿足對他們的承諾;
  2. 我們在提供產品/服務前後會負上存貨風險;
  3. 我們可以自由對產品/服務定價;或
  4. 我們持有產品的法定產權

即使我們和客人之間的交易存在第三方,而且交易是出現在第三方和客人之間,也不代表我們是扮演著代理人(Agent)的角色。如果是以下的情況,我們仍然持有對產品/服務的控制。換句話說,我們仍然是主理人(Principal):

  1. 我們能控制第三方所持有的產品,並向客人銷售;
  2. 我們有權指示第三方向客人提供服務;或
  3. 我們可以將第三方所提供的產品/服務,混合其他產品/服務,再銷售到客人手上。

客戶對額外商品或勞務之選擇權(Customer Options for Additional Goods or Services)

現在,當我們在超市購物,我們總會收到一些印花。當集齊一定數目的印花,我們便能免費/以優惠價購買一些產品。這就是所謂的顧客忠誠度計劃(Customer Loyalty Programme)。

在這情況下,如果我們是超市,我們要看是否給予了客人重大的(Material)選擇權而產生出履約義務(Performance Obligations)?在這裡,重大(Material)選擇權是指客人在行使這選擇權後需要付出的代價,與其原來的定價相差極大,令客人享受到極大的優惠。

如果確定那是重大的(Material)選擇權,我們便要把部分盈利分配到這額外的履約義務(Performance Obligations)上。

例如,我們是某餐廳,所有套餐價為$100。為了吸引客人,我們推出了顧客忠誠度計劃(Customer Loyalty Programme),客人每吃一個套餐便能取得一個印花,當集齊十個印花,他們便能免費得到一個單價為$100的特別套餐。這樣的話,我們向每位客人給予一個特別的履約義務(Performance Obligations),即客人可以$1000享用十一個套餐,即每次付一個套餐的價錢,當中是包含了當餐的價錢($100 x $1000/($1,000+$100) = $90.91)和未來能享用的額外套餐($100 x $100/($1,000+$100) = $9.09)。

會計處理將會是Dr Cash($100) Cr Revenue($90.91) Cr Contract Liability($9.09),當最後客人集齊十個印花並換取特別套餐,會計處理就是Dr Contract Liability($9.09 x 10 = $90.9) Cr Revenue($90.9),而總盈利將會是$90.91 x 10 + $90.9 = $1,000。

授權(Licensing)

授權(Licensing)就是指公司給予客人使用某種知識產權的權利,例如軟件、相片、音樂、商標等。最佳例子就是公司一般會使用的微軟的Office 360。

假如我們是公司的話,我們承諾給予客人使用某種知識產權的權利會產生一個履約義務(Performance Obligations)。假如我們同時承諾提供其他產品/服務,而該產品/服務是可區分性(Distinct)(什麼是可區分性(Distinct)?請參考這裡。)便會產生多一個額外的履約義務(Performance Obligations),否則那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利和產品/服務便只會產生出一個履約義務(Performance Obligations)。

無論是一個還是多個履約義務(Performance Obligations),我們也要知道這個授權是在某時間點給予客人?還是在某段時間內給予客人?

在以上的例子裡,例如微軟的Office 360從此沒有任何更新,假如我們向他買入一年的使用權,因為在交易一刻微軟已經完成了其履約義務(Performance Obligations),他們可以即時把一年的收入確認為盈利;但如果他們仍然不斷更新,而且我們不斷有權使用那些新的功能,假如我們也買入一年的使用權,那代表在那一年間他們要不斷提供履約義務(Performance Obligations),那一年的收入將要以每月的形式確認。

回購協議(Repurchase Agreements)

回購協議(Repurchase Agreements)是指A向B售賣某產品,並承諾B或由B同意將來能選擇回購該產品。一般來說,回購協議(Repurchase Agreements)會有三種形式:

  1. A有責任向B回購某產品(即遠期交易合約(Forward));
  2. A有權利向B回購某產品(即認購權(Call Option));和
  3. 在B要求下,A有責任向B回購某產品(即認沽權(Put Option))

在形式1和2下,客人(即B)沒有某產品的控制權,因為儘管B實質地持有某產品,他不能取得所有該產品為他帶來的利益(例如不能賣掉它,因為A有責任/權利向他回購)。這時候,我們可以說B實際上是從A手上租用了某產品,所以可以視之為租賃合約,並使用HKFRS 16來處理(在最新的HKFRS 16中,所有租借如果是一年以上都會產生Non-Current Asset(Right of Use Asset)、Liability(Lease Liability)、Depreciation Expenses(Right of Use Asset的折舊)和Interest Expense,並以amortized cost的形式去計算Interest Expense)。

另外,如果A和B之間的交易涉及售後回租合約(Sale and Leaseback Contract),A需要把這交易當作貸款合約(Financing Agreement) ,並使用HKFRS 9來處理。換句話說,A藉著售賣某產品來向B借錢,並在將來以回購形式償還債務給B。這樣的話,那產品仍然在A的帳上(Asset),同時A要確認一個負債(Liability),並以並以amortized cost的形式去記帳,計算Interest Expense。如果A最後沒有回購,他要除去相關的Liability,並以盈利形式確認入帳。

在形式3下,B可要求A使用較低價錢回購,這時A要考慮B有沒有重大經濟誘因(Significant Economic Incentive)去提出該要求(或行使該認沽權(Put Option))。如果A確認B有重大經濟誘因(Significant Economic Incentive),A便要以形式1和2的方法處理(即當作租賃合約或貸款合約來處理)。

一般來說,重大經濟誘因(Significant Economic Incentive)出現在回購價比市價高。例如某產品是不保值的電子產品,但只要B要求,A願意以高於市價一倍以上的價錢,對B來說實在是有很大的誘因要求A回購。

在這形式3下,我們能預料以下情況:

  1. 回購價<原價。這樣的話對B來說並沒有很大的誘因要求A回購,A應以產品銷售及有退回權的方式記帳。
  2. 回購價=/>原價和市價。這樣的話對B來說是很大的誘因要求A回購,A便要以形式1和2的方法處理(即當作租賃合約或貸款合約來處理,請參考上文)。
  3. 回購價=/>原價,但=/<市價。這樣的話對B來說並沒有很大的誘因要求A回購(B會想在市場出售),A應以產品銷售及有退回權的方式記帳。

寄售協議(Consignment Arrangement)

當我們在超市購物時,大部分時間我們並不是在購買該超市的自家品牌,而是在購買其他品牌寄售在超市的產品。這就是所謂的寄售協議(Consignment Arrangement)。

假如我們是包裝點心製造公司,我們把包裝點心寄售在超市售賣時,超市並沒有取得那些包裝點心的控制權,因此當超市收到那些包裝點心時,我們不能確定盈利,直到當客人真正在超市購得那些包裝點心,我們才能確認盈利。

一般來說,寄售協議有以下特點:

  1. 公司一直持有某產品的控制權,直到客人購買某產品;
  2. 公司能夠向第三方要求取回某產品或把某產品轉移到第四方;
  3. 第三方不需要支付該產品。

開帳單並代管協議(Bill-and-Hold Arrangements)

開帳單並代管協議(Bill-and-Hold Arrangements)是指公司在出售某產品給客人之後,他依然實質地持有某產品,直到將來的某一個時間點把該產品轉移給客人。

我記得有一次我在百貨公司的某品牌專櫃購買幾支消毒酒精,但因為當時揹著其他東西,不想一次過取走,我便問那品牌職員能否先取部分消毒酒精,之後再取回餘下。他說那是可以的,只要我下次把收據帶回去便能取貨。這就是所謂的開帳單並代管協議。

在這協議下,客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能被視為取得某產品的控制權:

  1. 開帳單並代管協議的產生一定是實在的(例如是客人要求);
  2. 該產品已經被視為客人所擁有;
  3. 該產品現在能即時轉移到客人手上(是客人選擇不取走);和
  4. 公司不能再使用那產品或轉售給其他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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