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簡單說了HKFRS 10的範圍、豁免及有關控制的解說。這次會說說投資個體(Investment Entity)、HKFRS 10裡所涉及的會計處理和有關披露(HKFRS 12)。
投資個體(Investment Entity)

什麼是投資個體(Investment Entity)?根據HKFRS 10,只要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有關公司便被視為投資個體(Investment Entity):
- 該公司從一個或以上的投資者手中取得資金,並向他們提供投資管理服務;
- 該公司承諾其生意目的是純粹協助投資者投資其資金,從而換取投資回報及/或資本增值;和
- 以公允值量度及評估絕大部分的投資。
這裡要留意的是:
- 如果投資的項目與發展和製造有關,則其回報便不是純粹的投資回報及/或資本增值,該公司將不是投資個體(Investment Entity);
- 投資者的退出策略愈明顯,相關公司愈傾向是投資個體(Investment Entity)。有關的退出策略可以是上市(IPO)、賣盤等;
- 在公允值量度及評估上,公司會在某些會計準則下,盡量使用公允值模型來量度價值,例如如果它有房地產投資的話,它會根據HKAS 28使用公允值模型來計算價值(只適用在投資性資產;所有非投資性資產或債務也不需要以公允值來計算)。
以上的條件是用作參考。如果某公司有多於一個投資者或投資,而那些投資者與公司又沒有關係,而且那些投資是以股東權益的方式存在,那十有八九那間公司是投資個體(Investment Entity),但也不是絕對,通常也是要進行個別評估。另外,如果不是有些特質出現轉變,公司也要進行額外評估來決定其投資個體(Investment Entity)的特質。
為何要決定一間公司是否投資個體(Investment Entity)?因為如果它是的話,它便不用根據HKFRS 10來準備綜合報表,或HKFRS 3來處理企業合併,除非投資個體(Investment Entity)旗下有子公司(非投資個體(Investment Entity))用作提供投資相關的服務,則它也要根據HKFRS 10來準備綜合報表。另外,它要根據HKFRS 9以公允值來量度它對其子公司的投資。
如果投資個體(Investment Entity)為另一公司的子公司,則該投資個體(Investment Entity)也需被納入在綜合報表裡。
當投資個體(Investment Entity)不再符合以上的條件,它便需要準備綜合報表。出現該轉變的那天便會被當作為假設收購日期。同時,公司需要在當天取得所有子公司的公允值來計樣商譽(Goodwill);同樣道理,當某公司忽然變成投資個體(Investment Entity),它在該天起便不再需要準備綜合報表(當作失去對旗下子公司的控制),也不用計算商譽(Goodwill)。
綜合報表的會計處理

基本上,如果某公司不是投資個體(Investment Entity),根據HKFRS 10,它必須在獲得了/失去了其他公司的控制權時,準備相關的綜合報表。
如果是獲得子公司的控制權,母公司準備綜合報表的步驟十分簡單:首先把子公司內相同的資產、負債、權益、收入、支出和現金流的項目逐一加總,然後再把母公司在子公司裡的投資帳面值(Carrying Amount)和母公司佔有子公司的權益移除(詳細的移除方法已記錄在HKFRS 3裡,我會在之後簡單解釋一下),最後把所有與集團內部交易相關的資產、負債、權益、收入、支出和現金流移除,並計算相關遞延稅項(Deferred Tax)(如有的話)。
如果是失去子公司的控制權,則母公司要在失去當天把與子公司有關的所有資產及負債全部從綜合報表上移除,並確認是否仍然保留任何在子公司上的投資,如有的話要量度其當天的公允值,並根據HKFRS 9來確認為財務資產,最後確認與失去子公司的控制權相關的所有收益或損失(例如賣走子公司而獲得收益)。
一般來說,母公司和子公司最好是有相同的年結日,如果不同的話,最好相差不多於三個月。可以的話,子公司最好準備與母公司年結日同日的財務報表來準備綜合報表,否則子公司要提供最接近日子的財務報表,以及提供那日子與母公司年結日之間出現的重大交易和活動作相應調整。
有關披露(HKFRS 12)

雖然HKFRS 10並未有詳細提及有關披露的詳情,我們卻可以在HKFRS 12找到相關披露要求。
HKFRS 12的目的旨在讓綜合報表的用家能透過有關資料披露,評估他們在公司中的相關權益的性質和相關風險,和那些權益對他們的財務狀況、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的影響。
為了達到以上目的,HKFRS 12會要求公司在準備綜合報表時,披露以下資料:
- 公司在決定與其他公司的相關權益的性質時所作出重大判斷與假設(例如決定和其他公司達成聯合控制(Joint Venture)或重大影響(Significant Influence)) ;
- 相關的聯合協議的類型;
- 如果符合投資個體(Investment Entity)的定義。
- 有關該相關權益的資料,例如在子公司的權益,聯合協議的權益,以及對未納入綜合報表的個體的權益。
如果有其他額外相關的資料,公司也需要作出披露。
至於針對投資個體(Investment Entity)的披露,HKFRS 12會要求公司披露在決定其為投資個體(Investment Entity)時所作出重大判斷與假設。如果該公司未能符合上文提及的作為投資個體(Investment Entity)的全部條件,它便要披露額外資料來辨別它為何是投資個體(Investment Entity)。
如果該公司變成投資個體(Investment Entity),或變成不再是投資個體(Investment Entity),它也需要提供改變的原因,發生改變時子公司的公允值,以及任何收益或損失。
由於投資個體(Investment Entity)能申請HKFRS 10的豁免,即使旗下有子公司也不用準備綜合報表,因此它需要披露其未未納入綜合報表的子公司名稱、子公司營運生意的地方和投資個體(Investment Entity)所持有的權益和投票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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