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六年前的評稅通知書應該如何處理?

BY 阿葦 – 稅務新鮮人

收到六年前的評稅通知書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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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撰寫此篇文章時,已是牛年,先祝各位讀者心想事成,身體健康,生意興隆,財源滾滾!

香港政府的財政年度年結日將至(財政年度由每年4月1日起至翌年3月31 日止),除了每年的重頭戲—財政預算案會於2月24日公佈外,稅務行業內,最近筆者的不少客戶都收到香港稅務局發出的2014/15年度的評稅通知書。

客戶收到這份通知書時的反應都是摸不著頭腦而且驚訝,我公司不是早就繳款稅款了嗎?為什麼現在來追討6年前的稅款?到底這是什麼一回事呢?

所謂保障税收的補加評稅是什麼?

讀者如不幸收到上述信件,可留意信上標題是否寫著:「補加評税 或 Additional Assessment」。

根據稅務條例第60(1)條,「凡評稅主任覺得納稅人尚未就任何課稅年度被評稅,或覺得該人被評定的稅額低於恰當的稅額,則評稅主任可在該課稅年度或在該課稅年度屆滿後六年內,按照其斷定該人應該被評稅的款額或補加款額而對該人作出評稅」。

評稅主任引用第60(1)條後,會引用稅務條例第S59(1)條向納稅人發出補加評税通知書 (Additional Assessment),行內人士通常稱其為Protective Assessment(在評稅通知書上不會出現此字眼)。Protective 是「保障税收」的意思,說明稅務局是為保障其稅收收入,故此發出補加評稅通知書。

換句話說,如果稅務局認為納稅人「交少左稅」,便可以於該課稅年度結束後六年內,向納稅人發出補加評税通知書,通知納稅人補交「交少左既稅」。因此,針對這些補加評税通知書,稅務局只能於2020/21課稅年度完結前(即2021年3月31日前)將針對2014/15課稅年度的補加評税通知書全部發出,否則,過了2020/21課稅年度後,稅務局便無法可依來向納稅人追收稅款。

「補加評稅通知書」對納稅人的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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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接觸過不少客戶,誤以為只要按照「補加評稅通知書」準時繳交稅款,便可把事情解決。但事與願違,繳交稅款並不代表稅務局會就此結束你的個案。相反,評稅主任可能會認為納稅人承認自己理虧,才會繳交補加稅款,繼而於往後的每一個課稅年度都發出「補加評稅通知書」,令到不少納稅人因不了解運作而吃虧,到最後需找上稅務代表幫忙解決。

香港稅務局會針對哪一類型的案件發出此類通知書?

綜上,只繳交「補加評稅通知書」上的稅款並不足夠,納稅人亦應該去主動詢問稅務局去了解當局發出「補加評稅通知書」的原因,以及向評稅主任作初步咨詢以了解解決個案的方法。一般來說,納稅人收到「補加評稅通知書」,即意味著納稅人有 Outstanding Tax Issues 未與稅務局解決。

筆者歸納了以下三種可能會導致「補加評稅通知書」出現的情況:

  1. 稅務局已經於以往年度向納稅人發出過Enquiry Letter (即IRQ),要求納稅人提供指定某些項目的資料,例如離岸業務的詳情、或某些支出項目扣除的相關文件等。而稅務局可能未滿意納稅人的答覆,案件又未能於時間限期內處理(即本文前部份提及的六年限期),便會在限期前先發出「補加評稅通知書」以「保障税收」。
  2. 納稅人的案件正由稅務局的實地審核及調查科 (Unit 4 – Field Audit and Investigation) 處理,而如果納稅人與稅務局未能於年結日前達成結束案件的方案,稅務局亦會先發出「補加評稅通知書」。
  3. 納稅人的案件即將由稅務局的實地審核及調查科 (Unit 4 – Field Audit and Investigation) 處理,而評稅主任未有及時發出Enquiry Letter或其他相關信件或安排與納稅人作初次面談 (Initial Interview),評稅主任也會先於時間限期內發出「補加評稅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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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筆者認為,發出「補加評稅通知書」已經代表稅務局特別重視此納稅人的案件,而且涉及的稅款金額都比較大。筆者建議納稅人盡快聯絡稅務代表,委託其幫忙處理。

富經驗的稅務代表可以協助納稅人與稅務局商議,據理力爭,為納稅人減少需要繳交的稅款。同時,評稅主任一般亦比較樂意與稅務代表商討此類案件,有機會使案件於短時間內以較低的稅款 / 罰款作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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