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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爺在2月23日公佈了2022-23年度財政預算案,意外地提出了一項新的稅務扣除—住宅租金的税務扣除,筆者也立即收到不少客戶查詢Tax Planning的機會,藉此文章分享筆者看法。
什麼是住宅租金開支扣除?
大家可在稅務局網站看到以下此項扣除的圖文簡介:

住宅租金開支扣除由課稅年度2022年4月1 日開始,意即納稅人現在可計劃一下如何善用此項扣除,再慳點稅。
筆者認為納稅人有以下要需要注意:
- 納稅人不可以在香港持有任何住宅物業(Residential Property)(假設佢講緊既地方只是香港)
- 納稅人租住工廈單位,寫字樓單位,不適用此項扣除
- 此項扣除不適用於租賃購買協議(Lease Purchase)
住宅租金開支扣除的條例草案需經立法會討論審議,三讀通過,要點和執行細節需待之後公佈。
我能夠受惠於新扣除支出嗎?
公司管理人員通常已經獲僱主提供居所,Claim緊Rental Value,能夠受惠於新扣除支出嗎?
現階段只能透過簡單的模擬計算來比較(取自稅務局在Rental Value計算的例一及例六):
例:陳先生的年薪是 $600,000。陳先生的僱主每月除了支付 $50,000薪金給他外,還會查核租單收據,才發還陳先生所支付的全部居所租金 $10,000。他在該年度亦申請了扣減工程師學會的會員年費 $2,000,僱員強積金供款 $18,000及個人進修開支 $27,500。
陳先生的應予評稅的入息計算如下:

例 (Modified):陳先生的年薪是 $600,000。陳先生租住了私人物業作主要居所並支付每月租金 $10,000。他在該年度亦申請了扣減工程師學會的會員年費 $2,000,僱員強積金供款 $18,000及個人進修開支 $27,500。(假設陳先生沒有在任何地方持有任何住宅物業,租約已加蓋印花,業主不是納稅人的任何相聯者)
陳先生的應予評稅的入息計算如下:

從以上模擬計算,應評稅入息節省了不少(尚未考慮任何免稅額),的確能減輕納稅人的稅負。但一切尚需待立法完成,待稅務局的DIPN及FAQ出台才可進一步確認實際操作。
所以正在接受僱主提供居所的公司管理人員應先重新檢視自己能否符合新扣除支出的條件,再自行或找會計師咨詢及模擬計算稅負,再與僱主及業主商討住宅租賃安排。
其他要點(取自稅務局的FAQ):
問:可扣除的租金有何限制?
答:只有實際繳付的租金才可獲得扣除,上限為每個課税年度100,000元。
問:如訂立租約的租客多於一位,可扣除金額如何計算?
答: 就有關租約繳付的租金會被視為由各合租人平均繳付,而扣除上限會按照合租人人數平均計算。例如租約上有兩位合租人,則每位合租人會被視為各付一半租金,他們每人的扣除上限為50,000元(即100,000元x 1/2)。
問:如在某一課税年度內的租期不足12個月,扣除上限如何計算?
答: 扣除上限會根據納税人在某一課税年度內支付租金的租期按比例計算。例如納税人在有關課税年度內只就3個月的租期支付租金,扣除上限將為25,000元(即100,000元x 3/12)。
問:如納税人就某住宅申索扣除,他/她須如何證明該住宅是其在香港的居所?
答:納税人須保留有關住宅用作其主要居住地方的證明文件,如公共服務的賬單(包括水費、電費及煤氣費)和住戶證等。納税人在提交報税表時無須同時提交上述證明文件,但須保留有關文件,以備税務局核查。
問:如納税人在香港有多於一個居所,如何決定那個居所為其主要居所?
答:納税人的主要居所須按個案的事實來決定,包括他/她與家人在所有居所居住的時段及規律。一般而言,納税人與家人花上大多數時間的居所會被視為他們的主要居所。
尚未搞清的要點
- 納税人與租住物業的業主為相聯者(即業主為納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合夥人、其控制的法團等),納税人將不能獲給予住宅租金扣除。
問題1:業主為納税人的配偶父母(即老爺,奶奶)是否納税人的相聯者?
問題2:業主為納税人的祖父母是否納税人的相聯者?
問題3:業主為納税人的後父後母是否納税人的相聯者?
問題4:業主為納税人控制的法團,持有多少%才算是控制?如果法團由親屬控制又會如何?
問題5:納税人應提供什麼向稅務局證明? - 如何證明租住的地方不是不能用作居住用途的處所(非住宅物業)?
- 如何證明納税人没持有任何住宅物業?
- 業主願意為你的扣除而重簽租約嗎?
- 年度中間轉換住處應如何處理?
- IR56B 及 BIR60 表格的改變?應如何填寫?
條例草案及DIPN應會闡述不同的Scenario及反避稅條例,但出台需時,疫情下,可能今年年底才會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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