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概念 042]誰算關聯方?HKAS 24 的關聯方定義與辨識模型

[會計概念 042]誰算關聯方?HKAS 24 的關聯方定義與辨識模型

提示:本篇為針對個別準則的解說與延伸說明。
若想查看本準則的 完整文章清單與簡介,請參考《系列總覽》頁面。

注意(溫馨提示/適用性說明):本文所有內容均依香港會計準則(HKAS / HKFRS)條文撰寫,並強調其與國際會計準則(IAS / IFRS)高度一致。各位香港、海外會計師及業界人士如採用IAS / IFRS,也可直接參考本文理論及分析進行實務應用。

另外,HKAS 24 說的是「報告實體」(reporting entity)及「實體」(entity),涵蓋公司、合夥、信託、退休福利計劃等各種會計實體。因此,我盡量會保留使用「實體」這個較嚴謹的專業用語。


如果你已經掌握了這篇文章的基本概念,想進一步避免實務和考試上的典型錯誤:我另外在 Substack 上寫了一個「虛擬案例」系列,會定期分享不同準則下最常見的錯誤與正確做法,並用實例拆解常見誤判。
有興趣可以到這裡瀏覽整個系列(付費內容)。


開首情境:董事的朋友公司,也算關聯方嗎?

在常見工作情景中,你可能會遇到這樣的困惑:

客戶公司和一間「董事朋友」開的公司有大量交易,價格似乎不太像正常市價;合約談判時,董事明顯比對外客戶更「通融」,但法律上兩間公司完全沒有股權關係。這時,你可能會問——這算不算關聯方?財務報表需要披露嗎?

HKAS 24 想處理的,就是這種「關係影響決策」的情況。準則不是只靠公司法上的持股百分比,而是從控制(control)、共同控制(joint control)、重大影響(significant influence)以及關鍵管理人員(key management personnel)的角度,去界定誰屬關聯方。理解這套定義與辨識模型,對編制財務報表、做審計工作,甚至單純閱讀年報的人來說,都有實際影響——因為你才知道:哪些關係需要被看見。


摘要:讀完後你應該做到什麼?

  • 建立一個「關聯方是誰」的整體地圖,理解 HKAS 24 定義的精神與方向;
  • 分清不同實體之間:母公司、子公司、同系子公司、聯營公司(associate)、合營公司(joint venture)何時互相成為關聯方;
  • 明白個人層面的關聯方如何形成,包括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及近親成員(close members of the family);
  • 理解關鍵管理人員(key management personnel)及管理實體(management entity)相關的披露邏輯;
  • 掌握幾類被準則刻意「排除」的關係,知道什麼情況即使看起來有關聯,也不屬關聯方;
  • 用一套簡單判斷步驟,將文字規定轉化為實務上的「是/不是關聯方」結論。

一、關聯方定義總覽——實質重於形式

HKAS 24 的關聯方定義,看似長而複雜,其實背後只有一個核心精神:實質重於形式。準則關心的是「某一方能否因為關係,而影響另一方的財務與營運決策」,而不是只看法律形式上是否有持股、是否同一董事。

新版 HKAS 24 在修訂時,刪除了舊版中一些令人混淆的表述,例如「重大投票權」的字眼,改為圍繞以下幾個實質概念:

  • 控制(control):一方能主導另一實體的財務及營運政策;
  • 共同控制(joint control):合約安排下,幾方共同掌握決策權;
  • 重大影響(significant influence):雖然不足以構成控制,但能參與財務和營運決策(例如透過董事會席位、重要持股等);
  • 關鍵管理人員:有權規劃和主導實體主要活動的人。

對初學者來說,一個實用的記憶方法是:

只要某人或某實體「說話特別大聲」,可以影響資源怎樣分配、合約怎樣談、策略怎樣定,那關係就可能落入關聯方的範圍,需要特別留意。

在實務工作中,你不需要逐字背誦條文,但必須訓練自己的敏感度:當你看到某人同時出現在多間公司董事會、或同一班人控制幾個集團,就要自動響起「關聯方判斷」的提示燈。


二、實體間關係:母公司、子公司、同系子公司、聯營與合營

先從較「直觀」的實體關係開始。一般來說,以下幾類實體的互動,多數都會構成關聯方:

  • 母公司與子公司(parent–subsidiary):只要一間母公司控制另一間子公司,二者互為關聯方。這點在綜合報表(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中雖然已透過合併呈現,但在關聯方披露時仍要考慮母/子之間的交易。
  • 同系子公司(fellow subsidiaries):若實體 A 及實體 B 同受同一母公司控制,即使 A 與 B 在法律上沒有直接持股,也會因為「共同母公司」而互為關聯方。常見工作情景是:集團內不同子公司互相提供服務、借款或擔保。
  • 聯營公司(associate)與合營公司(joint venture):報告實體的聯營公司或合營公司,通常也會被視為關聯方;同樣地,報告實體的母公司,對聯營、合營的關係也需要被考慮。

例如:

  • 集團 P 控制公司 A 和公司 B,A 與 B 即為同系子公司,互為關聯方;
  • 公司 X 對公司 Y 有重大影響(例如持股 30%,並派出董事參與決策),Y 是 X 的聯營公司,雙方自然是關聯方;
  • 公司 X 的子公司 A 與聯營公司 B 之間的交易,也通常會落入關聯方交易的範圍。

在編制財務報表時,實務上常見做法是先畫出一張「集團結構圖」,標明控制、共同控制及重大影響的方向,然後由這張圖延伸出關聯方清單。這樣做的好處是:一來減少遺漏,二來有助審計時說明你的判斷基礎。


三、個人層面的關聯方:控制、共同控制與重大影響

講完實體之間,再看「人」。個人可以成為關聯方,最典型的情況是那個人:

  • 直接或間接控制實體;
  • 與他人共同控制實體;
  • 對實體有重大影響;
  • 或是實體的關鍵管理人員。

在常見工作情景中,你會經常見到這種模式:

個人 X ├ 控制實體 A(例如持股超過 50%,兼任董事總經理) ├ 對實體 B 有重大影響(例如持股 30%,派出董事) └ 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控制實體 C(透過合約安排)

在這種情況下:

  • 個人 X 與 A、B、C 都是關聯方;
  • A 與 B、C 之間,因為同受個人 X 控制/重大影響,也很可能互為關聯方;
  • 任何由 X、其近親成員控制的其他實體,也可能拉入關聯方圈子。

這也是為何在實務上,識別「最終控權人」非常重要:不只是看公司名義上的股東,而是一路追到背後的人。如果你只停留在公司層面,很多潛在關聯方關係會被忽略,尤其是在家族公司或多層控股架構中。


四、近親成員與伴侶:家庭關係如何延伸關聯方圈層

HKAS 24 對「近親成員」(close members of the family)的界定,採用的是一個「包括但不限於」的方式。通常會提到:

  • 該人的配偶或同居伴侶;
  • 該人的子女、受撫養人;
  • 該人配偶/伴侶的子女或受撫養人;
  • 與該人關係密切,預期可能受其影響或對其施加影響的家庭成員。

這種寫法的重點在於:並不是要你死背一個封閉式名單,而是要你從實質出發——如果某家庭成員在經濟決策上明顯互相影響,那就應視為近親成員,而不應因為「不是條文中逐字列出」就排除。

實務上,一個常見例子是伴侶分別控制不同實體:

  • 甲先生控制公司 A,乙女士(甲的配偶)控制公司 B;
  • 即使 A 和 B 法律上毫無關聯,只要甲與乙在生活及財務上緊密相連,A 與 B 的交易也有高度可能不在獨立第三方基礎上進行,因此常被視作關聯方。

在工作上,你不需要過度「偵探式」挖掘私生活,但在已知資訊範圍內,如果發現董事或關鍵管理人員的近親成員擁有重要實體,你就要留意這些實體是否需要列入關聯方清單。


五、關鍵管理人員與管理實體:服務提供與披露界線

關鍵管理人員(key management personnel,簡稱 KMP),是 HKAS 24 定義中非常重要的一類關聯方。一般包括:

  • 董事(執行及非執行);
  • 高級管理層,例如行政總裁、財務總監等;
  • 其他有權參與制定和主導實體主要營運決策的人。

KMP 不單會作為「個人」被認定為關聯方,他們的薪酬、獎金、股份支付(share‑based payment)等,也需要在財務報表中作出披露。這説明財報使用者了解管理層的激勵結構,從而評估公司治理風險。

近年準則亦加入「管理實體」(management entity)的概念:

有些公司會把管理層外判給一間獨立的管理公司,由該管理公司派員擔任董事或高層職位。這種情況下:

  • 管理公司本身會是關聯方;
  • 財務報表需要披露向管理公司支付的「關鍵管理人員服務費」總額,而不一定要逐一披露個別員工的薪酬細節。

這樣的安排,在某些投資基金或投資物業集團中十分常見。作為財務報表編制或審計人員,你要做的是弄清楚:

  • 哪些人實際掌握決策權;
  • 他們是直接受聘於報告實體,還是透過管理實體提供服務;
  • 披露時應該以「個別員工」還是「服務費總額」的方式呈現。

六、明確排除的情況:什麼「不是」關聯方

HKAS 24 亦列出一些刻意排除的情況,避免關聯方範圍被無限放大。以下幾類關係,即使看起來有點「關聯」,一般不被視為關聯方:

  • 只因為有共同董事或高層而產生的關係:例如某董事同時在公司 A 和公司 B 任職,但 A 與 B 在實質上沒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關係,單憑「同一個人做董事」,不足以令兩家公司互為關聯方。
  • 一般交易對手,例如:
    • 普通融資機構(銀行與公司之間的正常貸款關係);
    • 工會、退休福利計劃的參加者;
    • 公用事業供應商(電力公司、水務公司等);只要是以一般市場條件提供服務,且沒有控制或重大影響,通常不被視為關聯方。
  • 單純作為「同一合營安排的合營方」而沒有其他關係:例如公司 A 和公司 B 共同控制合營公司 C,但 A 與 B 之間沒有其他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關係,則 A 與 B 本身不一定是關聯方。

這些排除條款的邏輯,是避免將所有「有一點關係」的實體都拉進關聯方範圍,令披露變成雜亂的清單。換句話說:準則要的是「有能力影響決策」的關係,而不是所有泛泛之交。


七、綜合案例練習:從文字規定到實戰判斷

將上述概念合在一起,我們可以用一個簡化的「判斷流程」來實戰演練。想像以下常見情景,試試問自己:「是不是關聯方?」

情景一:

  • 個人 X 持有公司 A 60% 股權,並擔任董事總經理;
  • X 的配偶 Y 控制公司 B;
  • A 與 B 之間有大量商品買賣。

判斷:

  • X 與 A、B 互為關聯方(控制 A、透過近親關係影響 B);
  • A 與 B 亦屬關聯方,因為兩者同受 X/其家庭圈子的影響;
  • A 與 B 的交易屬關聯方交易,需要在財務報表披露。

情景二:

  • 集團 P 控制子公司 S1 和 S2;
  • S1 與 S2 之間沒有股權往來,但 S1 常向 S2 提供內部服務,收費低於市場價。

判斷:

  • P 與 S1、S2 互為關聯方;
  • S1 與 S2 因為同受 P 控制,亦為關聯方;
  • S1 與 S2 之間的交易是關聯方交易,即使最後在綜合報表被抵銷,也可能要在附註中作適當說明(視乎重要性)。

情景三:

  • 董事 A 同時在公司 C 和公司 D 出任非執行董事;
  • C 與 D 彼此沒有股權關係,也沒有合約安排共同控制任何實體;
  • 偶爾有正常市價買賣。

判斷:

  • 單因為「共同董事」不足以認定 C 與 D 為關聯方;
  • 若沒有其他控制或重大影響關係,一般不視為關聯方,只屬於普通交易對手。

你可以嘗試把自己的客戶或公司情況代入這些模式——每當看到「共同控制人」、「家族成員」、「管理實體」、「聯營/合營」等關鍵字,就順著上述邏輯問一圈:

  1. 有沒有控制或共同控制?
  2. 有沒有重大影響?
  3. 是否近親成員或關鍵管理人員?
  4. 是否落入準則明確排除的情況?

這樣一步步走下去,大部分關聯方問題都能得到合理答案。


結語:建立自己的 HKAS 24 關聯方「雷達」

理解 HKAS 24 的關聯方定義,其實就是為自己建立一套「關係雷達」。當你習慣用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近親成員、關鍵管理人員和管理實體這幾個關鍵詞去看一個集團或公司,你會發現:

  • 看年報時,更容易看出哪些交易值得多留意;
  • 做審計或編制財務報表時,更清楚哪些實體和個人要列入關聯方清單;
  • 遇到邊界情況時,也不會只憑感覺,而是有一套可解釋的判斷模型。

下一步,你可以:

  • 試著為自己所在的公司或客戶畫一張「關聯方地圖」,從最大股東一路畫到聯營、合營及近親成員持有的實體;
  • 在工作底稿中,多加一欄記錄判斷依據(例如:重大影響、近親成員、管理實體等),方便日後回顧及與同事溝通;
  • 之後配合同樣準則下的披露要求篇,將「誰是關聯方」和「怎樣披露」串連起來,建立完整的 HKAS 24 知識框架。

當你能夠在看到一段關係時,自然地問一句「這算不算關聯方?」並且說得出理由,你就已經不再只是背準則,而是真正把 HKAS 24 變成自己的判斷工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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