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本篇為針對個別準則的解說與延伸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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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溫馨提示/適用性說明):本文所有內容均依香港會計準則(HKAS / HKFRS)條文撰寫,並強調其與國際會計準則(IAS / IFRS)高度一致。各位香港、海外會計師及業界人士如採用IAS / IFRS,也可直接參考本文理論及分析進行實務應用。
另外,本文為方便閱讀,盡量用「公司」代表會計準則中的「實體」。
開首引子:當 EPS 遇上「條款很花」的工具
在較簡單的情況,EPS 題目頂多涉及可轉換債、員工期權、供股等,計算雖然長,但邏輯相對直線。但在上市實務中,為了配合融資需求或投資者偏好,公司常常會發行一些條款很花的工具,例如:
- 發行人可選擇用現金或股份結算的可轉換債;
- 持有人可選現金或股份結算的衍生工具;
- 要求公司按固定價回購自己股份的書面認沽期權;
- 子公司層面發行的可轉換工具,但整體 EPS 要在集團層面計算;
- A 類、B 類普通股,甚至有參與性權益工具,分紅權和參與權都不同。
這些設計背後可能有合理商業理由,但在 EPS 的世界裏,問題變成:
- 「要不要把它們視為潛在普通股?」
- 「應假設用現金還是股份結算?」
- 「回購自己股份為何反而要假設再發股?」
- 「雙類別股份下,EPS 到底是每一類都報一個數,還是只報一個總數?」。
HKAS 33 就是在這裏扮演「統一遊戲規則」的角色,避免大家因為工具設計不同就用完全不同的 EPS 計法,失去可比性。
摘要:讀完你應該可以做到什麼?
- 分辨發行人可選與持有人可選的現金 / 股份結算合約,並理解為何前者一律推定股份結算、後者要採用較具稀釋性的一種處理方式。
- 說得清書面認沽期權在價內時,為何要假設先發股集資再回購股份,以及這樣會如何產生要計入稀釋 EPS 分母的「增量普通股」。
- 理解已購入的認沽與認購期權為何一律不計入稀釋 EPS,掌握「公司握有權利」與「公司承擔潛在義務」在 EPS 上的分野。
- 面對子公司潛在普通股、參與性權益工具或雙類別普通股時,知道要從「母公司應佔盈利如何被攤薄、不同類別股份各自的分配權利」這兩個角度入手思考。
一、合約可選現金 / 股份結算的一般原則
準則很清楚地說明:當合約允許發行人選擇以普通股或現金結算時,公司應推定該合約將以發行普通股的方式結算;如果這樣的結算方式具稀釋性,就要計入稀釋 EPS。
也就是說,只要是「發行人可選」的合約:
- 準則不會容許發行人說:「我打算將來用現金結算,所以先當作不會攤薄。」
- 相反,HKAS 33 要求直接假設最「攤薄」的情景——以股份結算。
在結論基礎中,IASB 還特別指出:他們刻意撤回舊有的「可推翻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概念——即本來是「推定以股份結算,但如果有明確政策或過往慣例可以推翻」——改為現行一刀切推定股份結算的做法,這一點與當時美國 SFAS 128 的處理方法不同。這樣做是想避免實務上出現太多「我們公司政策是向來用現金結算」之類的主觀判斷,令不同公司之間的稀釋 EPS 難以比較。
持有人可選現金或股份結算:選擇「更稀釋」的一邊
如果換成持有人可選擇以普通股或現金結算的合約,準則的要求是:
- 要比較「假設以現金結算」和「假設以股份結算」兩種情況,
- 在計算稀釋 EPS 時,採用當中稀釋性較高的一個。
思路其實很一致:
- 發行人可選:為防止「選對自己有利的說法」,一律推定股份結算;
- 持有人可選:為反映最不利於現有普通股股東的情況,採用「令 EPS 濃度最低」的結算方式。
在常見工作情景中,這類判斷通常出現在可轉換工具或一些複雜衍生合約的條款中,你可以先抓住兩個關鍵問題:
- 誰有選擇權——公司還是投資者?
- 兩種結算方式對 EPS 的攤薄效果哪一個較強?
二、國際趨同爭議:從「可推翻推定」到一刀切股份結算
準則提到,與發行人可選結算相關的一個爭議,是 IASB 在制定 IAS 33 時決定撤回「可推翻推定」的概念。原來的想法是:
- 初步推定這類合約會以股份結算;
- 但如果發行人有清晰政策或過往慣例,顯示實務上多數以現金結算,就可以推翻這個推定。
問題在於,這種設計令不同公司之間的 EPS 可比性降低:
- 有些公司會主張「我們歷來都用現金結算」,於是不把相關潛在普通股計入稀釋 EPS;
- 另一些公司則較保守,把同類工具全數納入,結果同樣合約在不同公司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稀釋 EPS。
因此,IASB 最終選擇了更嚴格、但也更一致的做法:
- 對發行人可選現金 / 股份結算的合約,一律推定以股份結算,
- 並把是否具稀釋性的判斷交回 HKAS 33 一般的稀釋性測試框架,而不是留給政策推翻。
與美國 SFAS 128 的差異
準則亦指出,這種處理在當時與美國 SFAS 128 的方法存在差異,而 IASB 當時已同意把這個差異列入與 FASB 聯合的短期趨同項目中考慮。這反映出:
- 稀釋 EPS 在國際間一直是高爭議度的範疇;
- 即使是主要準則制定機構,對於如何平衡「原則一致性」與「實務可操作性」也有不同取向。
對讀者來說,你未必需要記住所有歷史,只要理解:
「為何現在的準則看起來很強硬?」——背後的原因其實是為了避免太多主觀判斷,反而令 EPS 變得更難比較。
三、書面認沽期權與其他回購自身股份的合約
準則提到「書面認沽期權」(written put option),即公司簽了一份合約,賦予對手方在特定價格把公司股份「賣回」給公司。對公司來說,這代表:
- 未來可能要用現金回購自身股份;
- 如果行使價高於股份平均市價,對持有人來說是「價內」,他們有誘因行使。
這類合約表面看是「將來要減少股份」,似乎應該有「反稀釋」效果;但 HKAS 33 對稀釋 EPS 的思路不是這樣看的。
價內時的假設:發行足夠股份以籌資回購
準則指出:對於要求公司回購自身股份的合約(如書面認沽期權),如果處於價內(即行使價高於平均市價),則在計算稀釋 EPS 時,要作出以下假設:
- 公司會發行足夠股份,以平均市價出售給市場,取得現金;
- 以這筆現金履行回購義務,向合約對手方買回股份;
- 這個過程中,新增發行股份減去被回購股份之間的差額,視為「增量普通股」,被納入稀釋 EPS 分母。
直覺上,你可以這樣想:
雖然合約本身是「要求公司買回股份」,但要履行這個義務,公司可能要先「發更多股」去集資,再用集資所得去回購。這一來一回,如果發行股份數量大於回購的數量,對現有股東而言仍然有攤薄效果,所以 HKAS 33 要求用上述假設把這種潛在稀釋反映在稀釋 EPS 中。
準則亦有提供具體計算增量普通股的例子,示範如何實際操作這個假設。
已購入的認沽與認購期權為何不納入?
另一邊廂,準則說明:公司持有的已購入認沽期權和認購期權(purchased put/call options),不應計入稀釋 EPS,因為計入它們會產生反稀釋效果。原因很簡單:
- 這些已購入期權,是對公司有利的權利(資產),而不是外部對公司普通股有潛在權利的工具;
- 把它們納入,只會在數學上拉高 EPS 或縮小虧損每股,和稀釋 EPS 的「壓力測試」目的相反。
簡單來說,「書面認沽期權」是公司承諾將來按約定價格回購自己股份的合約,對公司來說是一項潛在回購義務;當合約處於價內時,HKAS 33 要求在稀釋 EPS 中假設公司會發行額外股份集資以履行回購,淨增量股份視為潛在普通股。 相反,公司作為買方持有的已購入認沽及認購期權,屬於權利而非義務,計入稀釋 EPS 只會產生反稀釋效果,因此準則規定一律不納入稀釋 EPS 計算。
因此,HKAS 33 在這裏畫了一條清晰界線:
- 要求公司未來可能發行或回購股份的合約(如書面認沽期權),若具稀釋性,就透過假設發行足夠股份集資的方式,反映在稀釋 EPS;
- 公司已購入的期權,全部排除,不讓它們在稀釋 EPS 中「修飾」表現。
四、子公司、合營公司與聯營公司工具:綜合層面的 EPS
HKAS 33 的發行目標之一,是為子公司、合營公司或聯營公司的潛在普通股提供額外應用指引。這種情況下,最常見的問題是:
- 子公司在自己層面發行了可轉換工具或股份期權,這些工具會影響子公司層面的持股比例或每股盈利;
- 但集團在編制綜合財務報表時,EPS 是在母公司層面計算,以「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的損益」和母公司普通股數為基礎。
因此,必須考慮:子公司潛在普通股的行使或轉換,會如何影響母公司在該子公司的權益比例,從而影響母公司應分得的盈利,最終反映到集團 EPS 上。
雖然準則沒有展開詳細步驟,但我們可以依從這樣的一個大方向:
- 在子公司層面,假設潛在普通股轉換後,計算子公司層面的盈利和股權結構;
- 把新結構下母公司在子公司盈利中的應分享額,反映到集團層面「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損益」;
- 如該變動具稀釋性(即集團層面的 EPS 降低),則在稀釋 EPS 的分子和分母中納入這一效果。
這類計算往往出現在較大型的綜合案例中,你在入門階段先知道:
EPS 並不只看母公司自己發行了甚麼工具,子公司層面的潛在普通股,也可能透過持股比例變化,間接稀釋集團 EPS。
五、參與性權益工具與雙類別普通股:如何分配損益與 EPS?
HKAS 33 涵蓋「參與性權益工具」和「雙類別普通股」,例如:
- 不同類別的普通股具有不同股息率或參與權;
- 某些權益工具雖然名義上不是普通股,但在分配盈利時可以參與普通股的分派。
在這些情況下,如果仍然用「整體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損益 ÷ 總普通股數」這種粗略方法,就會出現:
- 有些類別的每股實際分到的盈利比較多;
- 有些類別則被攤得較薄;
- 但報表只顯示了一個合併後的 EPS,容易誤導使用者。
因此,HKAS 33 要求對每一類具有不同權利的普通股,分別計算和列報 EPS。
在不深入公式的前提下,概念可以這樣理解:
- 分析不同類別股份的合約條款,判斷各自的股息優先次序及參與權;
- 先根據優先股息條款,分配固定或優先部分的股息;
- 剩餘可分配盈利,按照各類股份的參與權(例如按持股比例、參與倍數等)分配;
- 把分配到各類股份的盈利,分別除以該類股份的股數,得到該類別的基本 EPS(必要時,再進一步計算稀釋 EPS)。
這類計算在考試和實務都屬進階範圍,但作為入門,你只要記住:
一旦出現不同類別的普通股或參與性權益工具,EPS 便不再是一個「公司級」單一數字,而是要看每一類具不同權利的股份各自的 EPS。
六、與其他準則的交叉:HKAS 32、HKFRS 9、HKFRS 2、HKAS 34
最後,準則提醒了幾個重要的交叉點——EPS 本身不是孤立存在,必須尊重其他準則的處理。
HKAS 32 / HKFRS 9:金融工具的分類與有效利率法
- 可轉換工具的會計處理和負債 / 權益的劃分,必須根據 HKAS 32;
- 與潛在普通股相關的費用(例如交易成本、折價)的攤銷,需遵循 HKFRS 9 的有效利率法。
這意味着:
在計算 EPS 的分子時,你所加回或扣除的利息、股息、折價攤銷,都要先看在 HKAS 32 / HKFRS 9 下如何確認與分攤,EPS 只是「在既定會計處理之上」作額外重組,而不是另起一套規則。
HKAS 34:中期財務報告與年內累計稀釋 EPS
準則提到一個實務爭議:
有人建議用各中期期間(例如每季)的平均市場價格,來計算年內累計稀釋 EPS;
但 IASB 認為這樣會導致經常發中期報告的公司,與只做年度報告的公司,出現不同的年內累計稀釋 EPS 金額,與 HKAS 34 要求「中期計量應基於年內累計(year‑to‑date)基礎」的目標不一致。
因此,HKAS 33 要求:稀釋潛在普通股的計入,應基於年內累計期間整體的稀釋性判斷,而不是簡單「加權平均各中期期間的結果」。這提醒我們:
看中期報表的稀釋 EPS,實際上是在用一個「全年迄今」視角來考慮潛在普通股,不是逐季分開算再平均。
HKFRS 2:股份基礎支付與員工期權行使價
HKFRS 2 要求對員工股份期權以公允價值入賬,而 HKAS 33 在計算稀釋 EPS 時,行使價必須包括:
- 員工實際支付的行使價;
- 以及根據 HKFRS 2 釐定、與未來服務相關的公允價值。
這是為了反映:員工不是只用現金換股,而是用「現金+未來服務」這個組合換取股份,對現有股東而言,兩者都是代價,所以在庫藏股票法中,行使價要加上這一部分。
七、一次過串起來:遇上複雜工具可以先這樣想
走到這裏,很多讀者可能會覺得:工具種類愈講愈多,每一類都有自己的小規則,好像有點難消化。其實,在實務和考試裏,我們很少單靠記憶每一個細則去算稀釋 EPS,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套「先問幾條問題」的判斷習慣。
每逢遇到一個「條款很花」的工具時,你可以先問自己三件事:
- 這份合約會否在某些情況下,導致公司發行更多普通股?
- 誰有選擇權──是公司(發行人),還是投資者(持有人)?
- 在所有可能的結算方法裏,哪一個對現有普通股股東最不利(最攤薄)?
把這三條問題問清楚,再對照 HKAS 33 的原則:
- 發行人可選的一律推定股份結算、
- 持有人可選的採用更稀釋的一邊、
- 書面認沽期權要假設發股集資以履行回購,而已購入期權一律不計入稀釋 EPS,
你就不會只停留在「背規則」,而是帶著方向去查準則和例題。
結語:面對複雜資本結構時的幾個實務問題意識
讀到這裏,你不一定可以立即算出所有複雜工具的稀釋 EPS,但應該已經建立了幾個重要問題意識:
- 遇上可選現金 / 股份結算的合約時,要先分清「誰有選擇權」,再按 HKAS 33 的推定或「較稀釋」原則處理;
- 對書面認沽期權,不要被「回購自己股份」這個表面動作誤導,要按準則假設「先發股集資再回購」,把淨增加的股份當作潛在稀釋來源;
- 子公司、合營及聯營公司層面的潛在普通股,可能透過持股比例改變,間接影響集團 EPS;
- 參與性權益工具和雙類別普通股下,EPS 變成「每一類權利不同的股份」要各自計算,而非一個公司整體的平均數;
- 計算 EPS 之前,要先確認金融工具在 HKAS 32、HKFRS 9 和 HKFRS 2 下的分類與計量,否則分子、分母的基礎就不穩。
下一次當你在年報或考題中遇上「發行人可選結算」或「A/B 類普通股」這種看起來很複雜的情況時,不妨先停一停,問自己:
「這個安排會否令未來普通股股數增加?誰有選擇權?如果一切都以最攤薄的方式發生,EPS 會被攤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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