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Q之路(六十八):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rrangement)簡說(四) – 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rrangement, DTA)& DIPN 44 – 條文第11-27條
上回簡單講述了《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簡稱全面性安排)的第1-10條條文,現在我再簡述餘下的條文: 條文第11條:利息(Interest) 利息是指「從各種債權取得的所得,不論其有無抵押擔保或者是否有權分享債務人的利潤」,而且是包括從公債、債券或者信用債券取得的所得,但並不包括因為延期付款所支付的罰款。 簡單來說,利息的來源地就是實際負擔該利息的支付者的所在地。 條文第12條:特許權使用費(Royal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