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Q之路(六十八):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rrangement)簡說(四) – 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rrangement, DTA)& DIPN 44 – 條文第11-27條

完Q之路(六十八):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rrangement)簡說(四) – 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rrangement, DTA)& DIPN 44 – 條文第11-27條

上回簡單講述了《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簡稱全面性安排)的第1-10條條文,現在我再簡述餘下的條文: 條文第11條:利息(Interest) 利息是指「從各種債權取得的所得,不論其有無抵押擔保或者是否有權分享債務人的利潤」,而且是包括從公債、債券或者信用債券取得的所得,但並不包括因為延期付款所支付的罰款。 簡單來說,利息的來源地就是實際負擔該利息的支付者的所在地。 條文第12條:特許權使用費(Royalties) 特許權使用費就是在稅務條例的15(1)(a)、15(1)(b)、15(1)(ba)和15(1)(d)所說的定義,是指「使用或有權使用文學、藝術或科學著作(包括電影影片、無線電或電視廣播使用的膠片、磁帶)的版權,專利、商標、設計或模型、圖紙、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式所支付的作爲報酬的各種款項,或者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科學設備或有關工業、商業、科學經驗的資訊所支付的作爲報酬的各種款項。」 全面性安排為特許權使用費總額設了 7%的上限。 條文第13條:財產收益(Capital gains) 這是就轉讓財產所獲得的收益劃分徵稅權。 條文第14條:受僱所得(Income from employment) 一方居民因受僱取得的薪金、工資和其他類似報酬,除在另一方從事受僱的活動以外,應僅在該一方徵稅。在另一方從事受僱的活動取得的報酬,可以在另一方徵稅,除非: 收款人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另一方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 183 天;和該項報酬由並非該另一方居民的僱主支付或代表該僱主支付;和該項報酬不是由僱主設在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所負擔。 在香港,所有由從事香港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不論是由香港僱主或內地機構支付,須全數包括在應評稅入息內,而其在內地履行職務所得的入息繳付個人所得稅,可申請豁免徵稅/稅收抵免;從事內地或海外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不論是由內地機構或海外僱主支付,如果在有關課稅年度到訪香港超過 60 天兼有提供服務,均須按在香港停留天數計算應評稅入息額。 在內地,所有在由在內地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入息須全數在內地徵稅;如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 183 天,他便只需就內地機構支付或負擔的部分計算應繳稅,再按在內地停留天數計算應納稅額向內地繳款;如超過 183 天,則把入息按全數計算應繳稅款。 條文第15條:董事費(Directors’ fees) 兩地居民擔任公司董事而收取的董事費,公司居民地一方有徵稅權,不須考慮該董事在兩地停留的天數和實際執行職務所在地。 換句話說,香港居民擔任內地公司董事而收取的董事費,應全數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內地居民擔任香港公司董事而收取的董事費,應全數在香港繳納薪俸稅。…
完Q之路(六十七):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rrangement)簡說(三) – 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rrangement, DTA)& DIPN 44 – 條文第1-10條

完Q之路(六十七):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rrangement)簡說(三) – 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rrangement, DTA)& DIPN 44 – 條文第1-10條

稅局在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4號(DIPN 44)列出了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DTA)的條文。 針對香港和內地的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rrangement)的全名為《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簡稱全面性安排。這個全面性安排是政府參考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和聯合國的稅收協定範本而成, DIPN 44包含了這個全面性安排對兩地的徵稅管轄權作出合理的劃分,以避免對同一項收入在兩地被重複徵稅。DIPN 44列出了共27條條文,如對該文件有興趣可按這裡。 以下我將簡述一下每一條條文。 條文第1條:人的範圍(Person Covered) 這裡是指什麼人被涉及在此安排之內。很明顯這裡是指內地和香港居民,而「居民」的定義則在條文第4條:居民(Residents)裡提及。 條文第2條:稅種範圍(Taxes Covered) 在這安排下,在香港被包括的稅種有利得稅、薪俸稅和物業稅,而內地被包括的稅種則只有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條文第3條:一般定義(General Definitions) 這裡是指一些在安排裡經常出現的字的定義,例如「人」是包括個人、公司、信託、合夥和其他團體;「企業」是指所有形式的經營活動等。 條文第4條:居民(Residents) 這裡解釋了何謂「居民」。這裡的「居民」不單是指個人居民,也包括公司居民及「個人及公司以外」的居民。 在內地,「居民」的定義是採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條文,是指按照內地法律,由於住所、居所、成立地、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或者其他類似的標準,在內地負有納稅義務的人。 在香港,「個人居民」是指常居香港(即在香港有永久性住所,用作生活的地方),或者在稅務年度裡在香港逗留了超過180日,或連續兩個稅務年度裡在香港逗留了超過300日的人。 如果有納稅人在香港和內地也有用作生活的永久性住所,則須查明哪一方與他的個人和經濟關係更為密切。 至於「公司居民」是指在香港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以外成立但在香港進行管理(即公司對日常業務營運的管理和作出決策)或控制(即釐定業務的方針,制定策略性的政策)的公司。 而「個人及公司以外」的居民的例子則有合夥和信託等。 在香港,以上三種「居民」都會有其居民身分認證,例如個人的香港居民身分證,和公司的或公司註冊證書等。 條文第5條: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 DIPN…
完Q之路(六十六):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rrangement)簡說(二) – 轉移價格(Transfer Pricing)、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和預先定價安排(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 APA)

完Q之路(六十六):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rrangement)簡說(二) – 轉移價格(Transfer Pricing)、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和預先定價安排(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 APA)

上回提及其中一種雙重課稅,經濟雙重課稅(Economic Double Taxation),是關於轉移定價(Transfer pricing)。現在再簡單說明何為轉移定價(Transfer pricing)。 我曾經寫過一篇關於轉移定價(Transfer Pricing)的文章,簡單說明這是什麼。 完Q之路(二十七): 移轉定價 我在文中簡單說明其定義和例子,也簡單提過五個簡單的方法。如果要詳細了解轉移定價(Transfer pricing),可以詳細閱讀《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4、45和46號(DIPN 44, 45 & 46)。 DIPN 44是關於香港和中國內地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DIPN 45是關於轉移定價調整(transfer pricing adjustments)和利潤再分配調整(profit reallocation adjustments)於雙重課稅下的寬免;而DIPN 46則是關於轉移定價(Transfer pricing)的指引。 轉移定價(Transfer pricing)指利用關聯公司(related parties)進行,以減低稅金的商業行為。為了令有關交易達至公平公開,稅局提出了5種方法,分別是以定價為本(Price-based Method)的三種方法和以交易利潤(Transactional Profit Method)的兩種方法。…
完Q之路(六十五):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rrangement)簡說(一) – 經濟雙重課稅(Economic Double Taxation)、司法雙重課稅(Juridical Double Taxation)、稅務資料交換協定(TIEAs)和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AEOI)

完Q之路(六十五):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rrangement)簡說(一) – 經濟雙重課稅(Economic Double Taxation)、司法雙重課稅(Juridical Double Taxation)、稅務資料交換協定(TIEAs)和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AEOI)

每個地方也有它的稅制。有時候,納稅人所賺取的收入,可能同時符合兩個地方的課稅要求,那麼是否代表他要就同一個收入繳交兩次稅?當然不是!這種情況便出現了雙重課稅的特別處理。 從稅局的網頁裡,我們知道由於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徵稅原則,香港居民只須就源自香港的收入/利潤繳稅,而源自香港以外的收入/利潤,則一般無須在香港課稅,因此香港納稅人並不會有雙重課稅的問題。 至於其他國家的居民在香港獲得收入會否出現雙重課稅的情況,要根據當地稅例而決定,但一般來說那些國家也會有相應的條例來避免雙重課稅。 即使如此,香港亦盡力去避免這個問題,與不同國家簽署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rrangement, DTA)。直到目前為止,香港已經與40+個地區簽定了有關協議,有興趣的人可到這裡看看。 稅局亦以《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5號》(DIPN 45)來進一步介紹雙重課稅和兩類雙重課稅的情況:經濟雙重課稅(Economic Double Taxation)和司法雙重課稅(Juridical Double Taxation)。有興趣的人可到這裡看看。 經濟雙重課稅(Economic Double Taxation) 第一類是經濟雙重課稅(Economic Double Taxation),即針對兩間在不同地區營運的關聯公司,它們之間的交易所涉及的收入因轉移定價(Transfer pricing)協定而產生的稅務問題。 例如香港公司A以$50買入材料X,再以$100賣給內地關聯公司B。這$100是A和B經過轉移定價(Transfer pricing)協定達成的,因此比市價的$70更高(即B在市場能以$70買入材料X,但它決定以$100向A買入)。之後,B以$150把加工後的貨品買給消費者。 對公司A來說,它的應課稅收入就是$100 - $50 = $50;對公司B來說,它的應課稅收入本來是$120 - $100 =…
完Q之路(六十四):中國稅制(China Tax System)簡說(二) – 消費稅(Consumption Tax)和增值稅(Value Added Tax)

完Q之路(六十四):中國稅制(China Tax System)簡說(二) – 消費稅(Consumption Tax)和增值稅(Value Added Tax)

中國稅制比香港複雜得多,要了解它需要大量時間和實制操作經驗。上回簡介了個人所得稅(Individual Income Tax)和企業所得稅(Corporate Income Tax),今次我再說說消費稅(Consumption Tax)和增值稅(Value Added Tax)。 消費稅(Consumption Tax) 上回的個人所得稅(Individual Income Tax)和企業所得稅(Corporate Income Tax),其實是類似香港的薪俸稅(Salaries Tax)和利得稅(Profit Tax),雖然計算方法有分別,但要理解也不會太困難。 如果你經常去旅行的話,你對消費稅(Consumption Tax)也可能有一定的理解。香港人喜歡外遊是不爭的事實,當中很多人都喜歡去台灣、泰國和日本,而在當地消費必然會遇到消費稅(Consumption Tax)。 消費稅(Consumption Tax)是以特定消費品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中國的消費稅的稅率包括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類,針對不同項目有不同稅率,目前有14種項目徵收不同稅率,例如煙草中的香煙也有分因甲類和乙類,在批發行業分別徵收56%加0.003元/支,和36%加0.003元/支。 如對這消費稅稅目稅率表有興趣,可到這裡看看。 消費稅的計算有從價和從量三種計稅方法:1. 從價計稅(即以銷售額計稅):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額 × 比例稅率;2. 從量計稅(即以銷售數量計稅):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數量 × 定額稅額。3.…
完Q之路(六十三):中國稅制(China Tax System)簡說(一) – 個人所得稅(Individual Income Tax)和企業所得稅(Corporate Income Tax)

完Q之路(六十三):中國稅制(China Tax System)簡說(一) – 個人所得稅(Individual Income Tax)和企業所得稅(Corporate Income Tax)

相比起香港,內地的稅務計算無論是方法還是種類都更加複雜。要處理中國稅務,最好當然是找內地稅務會計師幫手。我和你們一樣,對內地稅務的認識有限,實在不敢班門弄斧,只能簡單地說一下。 目前內地稅務部門繳收的稅主要有17個,分別是:增值稅(Value Added Tax, 已包括以前的營業稅Business Tax)、消費稅(Consumption Tax)、企業所得稅(Corporate Income Tax)、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Income Tax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nterprises)、個人所得稅(Individual Income Tax)、資源稅(Resource Tax)、城鎮土地使用稅(Urban Land Utilization Tax)、房產稅(Building Tax)、城市房地產稅(Urban Real Estate Tax)、城市維護建設稅(Urban Maintenance and…
完Q之路(六十二):避稅和逃稅(Tax Avoidance & Tax Evasion)簡說(二) – Specific Provisions

完Q之路(六十二):避稅和逃稅(Tax Avoidance & Tax Evasion)簡說(二) – Specific Provisions

上回簡介了避稅和逃稅(Tax Avoidance & Tax Evasion),以及s.61, s.61A和部分特定違反稅條文(Specific Anti-avoidance Provisions)。現在繼續餘下的特定違反稅條文。 針對對有限責任合夥人的虧損給予稅項寬免,s.22B指出若果一個合夥關係正在蒙受虧損,有限責任合夥人(Limited partnership)可以分享的最大虧損是他所分享的虧損和有關款項(Relevant Sum)當中的較低者。 簡單來說,有關款項(Relevant Sum)是指直到課稅年度結束時,合夥人在合夥關係中已投入的款額,即他已投入作為資本的款額,減去該人直接、間接或有權取出或收回的資本額,和有權享有但未收到的利潤或收益。換句話說,如在合夥關係中出現重大虧損,如果有限責任合夥人已經或有權收回其大筆投資,他可能不能全部享受到該重大虧損帶來的稅務優惠。 針對關聯人士之間的機器銷售,s.16G(3)(c), s.16J(4)和s.38B均指出,如稅局認為相關資產的售價並不代表它的真正市值,稅局須釐定其真正市值,而經如此釐定的款額就本款而言須當作是該資產的售賣得益:1. 買方是受賣方控制的人;2. 賣方是受買方控制的人;3. 買賣雙方是同受某人控制的人;或4. 售賣是丈夫與其同住妻子之間的交易。 針對租賃機械及工業裝置的資本開支,s.39E限制了持有者享受初期免稅額或每年免稅額的情況。1. 售後回租(Sale and Leaseback);2. 如該機械或工業裝置並非船舶或飛機:- 由租用方於海外使用租賃的機械及工業裝置,和- 直接或間接以一項無追索權債項提供資金來取得械及工業裝置。2. 如該機械或工業裝置是船舶或飛機:- 租用方不是香港船舶或飛機的經營者,和- 直接或間接以一項無追索權債項提供資金來取得械及工業裝置。 售後回租(Sale…
完Q之路(六十一):避稅和逃稅(Tax Avoidance & Tax Evasion)簡說(一) – s.61 & s.61A (General & Specific Provisions)

完Q之路(六十一):避稅和逃稅(Tax Avoidance & Tax Evasion)簡說(一) – s.61 & s.61A (General & Specific Provisions)

有說交稅是作為資源再分配手段,是一種合乎道德的行為;亦有說交稅是我們作為市民的義務,是一種社會責任。事實上,社會上亦存在著很多支持和反對這些說法的論點,但本文並不打算討論這些說法,而是打算看看香港稅例針對避稅和逃稅的條款。 節稅(Tax Mitigation),就是以合法的手段減少稅款。稅局絕對容許這種行為。 避稅(Tax Avoidance),簡單來說就是以稅法上的漏洞或稅法允許的辦法來避免或減少稅款,例如到低稅率的地法做生意。這雖然並不違法,但有時候可能會走到灰色地帶,觸動到稅局的神經。 逃稅(Tax Evasion),就是以非法的手段來避免或減少稅款,例如虛報收入,這種做法必然是違法的。 如果發現納稅人有不誠實或欺詐的行為,稅局會按s.80(1)、s.80(2)和s.80A來處罰納稅人。 由於避稅(Tax Avoidance)相比逃稅(Tax Evasion)的處罰為低,加上避稅(Tax Avoidance)並不一定是違法,只是以稅法上的漏洞獲取利益,納稅人會更有動機進行避稅(Tax Avoidance)。因此,稅局針對避稅(Tax Avoidance)加入了相關稅例,分別是一般違反稅條文(General Anti-avoidance Provisions)和特定違反稅條文(Specific Anti-avoidance Provisions)。 一般違反稅條文(General Anti-avoidance Provisions) s.61指出,如「導致或會導致任何人的應繳稅款減少的任何交易是虛假或虛構的,或認為任何產權處置事實上並無實行,則評稅主任可不理會該項交易或產權處置,而該名有關的人須據此而被評稅。」這條例中要注意的是虛假的(Artificial)或虛構的(Fictitious),例如有些交易並非達至公平交易(Arm's Length Transactions),則有機會被視為虛假或虛構。 s.61只有這一句,主要是關於虛假的(Artificial)或虛構的(Fictitious)交易;而s.61A則是關於一些主要是為了獲得稅務優惠而做的交易(transaction...for the sole or dominant purpose…
完Q之路(五十四):稅務系統(Tax System and Administration)簡說(三) – Holdover and Penalty

完Q之路(五十四):稅務系統(Tax System and Administration)簡說(三) – Holdover and Penalty

納稅人必須按評稅通知書內所指示的方式在該通知書內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繳付,否則會有相應的罰款。 根據稅務條例s.71(5),如納稅人有拖欠稅款,局長可命令將一筆或多筆總數不超過拖欠稅款總額5%的款項,加在拖欠稅款上一併追討。如果拖欠稅款達6個月,局長可命令將一筆或多筆總數不超過上述未繳付款項總額10%的款項,加在該筆未繳付款項上一併追討。(s.71(5A)) 根據稅務條例s.71(2) ,即使納稅人正在對稅額作出上訴,他仍然需要付稅,除非取我局長的同意,獲准緩繳(Holdover)付稅。 緩繳(Holdover)付稅 緩繳(Holdover)可以是無條件(Unconditional),也可以是有條件(Conditional)。簡單來說,無條件(Unconditional)緩繳即不用提供任何繳款保證;有條件(Conditional) 緩繳即需要提供以下其中一種繳款保證:1. 購買根據《儲稅券條例》發出的儲稅券(Tax Reserve Certificate, TRC),詳情可到這裡查看2. 提供銀行承諾 納稅人除了可以對上訴中的稅額申請緩繳(Holdover),也可以對有疑問的暫繳稅(Provisional Tax)申請緩繳(Holdover)。暫繳稅(Provisional Tax)是繳交部分明年的稅款,是稅局根據納稅人上一年度的收入作估算而得出的金額。稅局會在來年評稅時,把暫繳稅在繳稅款內扣除,餘額則再於下一個年度連同下一年的暫繳稅一同繳交。 一般來說,納稅人會分兩期繳稅:在繳交第一期稅款時,他已賺取了當年度的至少九個月入息,需繳付估算得出的暫繳稅的75%;餘下的25%則在賺取全年入息後(即四月時)才需繳付。 申請緩繳(Holdover)付稅的原因可以是:1. 應課稅入息實額(Net Chargeable Incomes, NCI)/應評稅利潤(Assessable Profits, AP)/應評稅淨值(Net Assessable Value, NAV)少於或相當可能少於該課稅年度的上一年度的90%;或2. 相關收入停止;或3. 已申請反對;或4. 獲得新的免稅額(薪俸稅) 如納稅人想申請緩繳(Holdover)付稅,他需不遲於以下期限(兩者中較遲)向局長提交書面通知:1.…
完Q之路(五十三):稅務系統(Tax System and Administration)簡說(二) – Appeal

完Q之路(五十三):稅務系統(Tax System and Administration)簡說(二) – Appeal

身為納稅人,如果我們對要繳付的稅額有疑問,我們可以怎樣做? 根據稅務條例s.64(1),當我們不滿意稅額,我們可以書面通知局長反對該項評稅,明確地述明反對該項評稅的理由,並且在有關的評稅通知書發出日期後1個月內寄給局長便行。 其中一個最有機會反對稅項的情況是,納稅人在未有報稅的情港下被估稅。在這個情況下,納稅人必須正式並完整成完成一次報稅,並附上反對通知書。 根據稅務條例s.64(1)(a),如果納稅人因為因不在香港、疾病或其他合理因由而未能在上述期限內發出該反對通知書,則可視乎情況而將上述期限合理地延長。 如局長接納該反對,他則會按照s.64(3)來對稅項作出調整。 反對的路徑 如果局長不接納該反對,該納稅人便可在1個月內向稅務上訴委員會(Board of Review)(s.66)作出書面通知上訴。同時,該納稅人要呈上上訴理由陳述書(Statement of the ground of appeal)和局長的書面決定副本(Copy of Statement of facts)。 稅務上訴委員會(Board of Review)在收到書面通知後便會進行聆訊。上訴者除了要承擔相關的舉證責任(Onus of proving)外,還有機會要付不超過HK$ 25,000的款項,作為委員會的訟費。 如果納稅人依然不滿意稅務上訴委員會(Board of Review)的決定,可就有關法律適用或法律解釋的問題(Question of Law)向高等法院(Court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