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Q之路(六十八):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rrangement)簡說(四) – 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rrangement, DTA)& DIPN 44 – 條文第11-27條

上回簡單講述了《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簡稱全面性安排)的第1-10條條文,現在我再簡述餘下的條文: 條文第11條:利息(Interest) 利息是指「從各種債權取得的所得,不論其有無抵押擔保或者是否有權分享債務人的利潤」,而且是包括從公債、債券或者信用債券取得的所得,但並不包括因為延期付款所支付的罰款。 簡單來說,利息的來源地就是實際負擔該利息的支付者的所在地。 條文第12條:特許權使用費(Royal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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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Q之路(六十六):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rrangement)簡說(二) – 轉移價格(Transfer Pricing)、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和預先定價安排(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 APA)

上回提及其中一種雙重課稅,經濟雙重課稅(Economic Double Taxation),是關於轉移定價(Transfer pricing)。現在再簡單說明何為轉移定價(Transfer pri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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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Q之路(六十五):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rrangement)簡說(一) – 經濟雙重課稅(Economic Double Taxation)、司法雙重課稅(Juridical Double Taxation)、稅務資料交換協定(TIEAs)和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AEOI)

每個地方也有它的稅制。有時候,納稅人所賺取的收入,可能同時符合兩個地方的課稅要求,那麼是否代表他要就同一個收入繳交兩次稅?當然不是!這種情況便出現了雙重課稅的特別處理。 從稅局的網頁裡,我們知道由於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徵稅原則,香港居民只須就源自香港的收入/利潤繳稅,而源自香港以外的收入/利潤,則一般無須在香港課稅,因此香港納稅人並不會有雙重課稅的問題。 至於其他國家的居民在香港獲得收入會否出現雙重課稅的情況,要根據當地稅例而決定,但一般來說那些國家也會有相應的條例來避免雙重課稅。 即使如此,香港亦盡力去避免這個問題,與不同國家簽署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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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Q之路(六十三):中國稅制(China Tax System)簡說(一) – 個人所得稅(Individual Income Tax)和企業所得稅(Corporate Income Tax)

相比起香港,內地的稅務計算無論是方法還是種類都更加複雜。要處理中國稅務,最好當然是找內地稅務會計師幫手。我和你們一樣,對內地稅務的認識有限,實在不敢班門弄斧,只能簡單地說一下。 目前內地稅務部門繳收的稅主要有17個,分別是:增值稅(Value Added Tax, 已包括以前的營業稅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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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Q之路(六十一):避稅和逃稅(Tax Avoidance & Tax Evasion)簡說(一) – s.61 & s.61A (General & Specific Provisions)

有說交稅是作為資源再分配手段,是一種合乎道德的行為;亦有說交稅是我們作為市民的義務,是一種社會責任。事實上,社會上亦存在著很多支持和反對這些說法的論點,但本文並不打算討論這些說法,而是打算看看香港稅例針對避稅和逃稅的條款。 節稅(Tax Mitigation),就是以合法的手段減少稅款。稅局絕對容許這種行為。 避稅(Tax Avoidance),簡單來說就是以稅法上的漏洞或稅法允許的辦法來避免或減少稅款,例如到低稅率的地法做生意。這雖然並不違法,但有時候可能會走到灰色地帶,觸動到稅局的神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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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Q之路(五十四):稅務系統(Tax System and Administration)簡說(三) – Holdover and Penalty

納稅人必須按評稅通知書內所指示的方式在該通知書內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繳付,否則會有相應的罰款。 根據稅務條例s.71(5),如納稅人有拖欠稅款,局長可命令將一筆或多筆總數不超過拖欠稅款總額5%的款項,加在拖欠稅款上一併追討。如果拖欠稅款達6個月,局長可命令將一筆或多筆總數不超過上述未繳付款項總額10%的款項,加在該筆未繳付款項上一併追討。(s.71(5A)) 根據稅務條例s.71(2) ,即使納稅人正在對稅額作出上訴,他仍然需要付稅,除非取我局長的同意,獲准緩繳(Holdover)付稅。 緩繳(Holdover)付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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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Q之路(五十三):稅務系統(Tax System and Administration)簡說(二) – Appeal

身為納稅人,如果我們對要繳付的稅額有疑問,我們可以怎樣做? 根據稅務條例s.64(1),當我們不滿意稅額,我們可以書面通知局長反對該項評稅,明確地述明反對該項評稅的理由,並且在有關的評稅通知書發出日期後1個月內寄給局長便行。 其中一個最有機會反對稅項的情況是,納稅人在未有報稅的情港下被估稅。在這個情況下,納稅人必須正式並完整成完成一次報稅,並附上反對通知書。 根據稅務條例s.64(1)(a),如果納稅人因為因不在香港、疾病或其他合理因由而未能在上述期限內發出該反對通知書,則可視乎情況而將上述期限合理地延長。 如局長接納該反對,他則會按照s.64(3)來對稅項作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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