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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Q之路(三十四):物業稅(Property Tax)簡說(二) – Net Assessable Value (Cont.)
物業稅(Property Tax)的難度不在於計算上,而是在於如何找出正確的數字來計算金額。 例如,差餉是分四個季度預繳的,但租一般來說是月繳,因此處理不同;「擁有人」自行付的差餉不用評稅;一大筆保證金(Premium / Key money)如果被要求在一份多於12個月的租約裡,該筆保證金必需按比除以租約期並用作當年和未來數年的評稅。 假如A向B租了一個單位,租約為4年,每月$20,000,那這$20,000便要除以36個月(s.5B(4):最高36個月),再乘以稅務年度內所租用的月份(例如10個月)來計算出相應比例(即20,000 / 36 x 10 = $5,555.56)來評稅。這看來也十分簡單。 如果遇到收不到租的情況下,「擁有人」是否能以收不到租金作理由而少交物業稅(Property Tax)?這是可以的,但「擁有人」要準備足夠資料,證明他在某些月份收不到租金,例如他要有出信追收欠租的證明。另一個處理方法則是「擁有人」先繳交全額的物業稅(Property Tax)(把租金當作為應付未付(Accrual)來處理),之後當他確認某幾個月的租金變成壞帳的話,他們可在下一個稅務年度索償相關扣稅。(s.7C(3)) 這種稅務調整(把確認壞帳的本年扣稅影響帶回過去年份)是物業稅(Property Tax)獨有的,例如A的某租客B在2019年2月1日起沒有交租$10,000,至2019年5月31日確認破產。A要假設在2019/20年收到12個月租金,也要付相關的物業稅(Property Tax),而當他在2019年5月確認B破產時,他在2020/21年的稅務年度便要把4個月的租金壞帳($10,000 x 4 = $40,000)從2020/21年的應付未付代價(Consideration)(即2個月的租金:$10,000 x 2 = $20,000)中扣除,相關的應評稅值(Assessable Value)便是負數($20,000 - $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