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概念入門(二)

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概念入門(二)

BY 阿葦 – 稅務新鮮人 其他特殊的常設機構 上文解釋了固定型的常設機構的原則。其實稅收協定也特別指出以下幾種特殊的常設機構: 工程型常設機構 (Construction PE)服務/勞務型常設機構 (Service PE)代理型常設機構 (Agency PE) 香港稅務局也在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44 號 (DIPN44) 詳細解釋以上三種特殊常設機構該如何判定 本文將基於DIPN44中的解釋,再把其他參考資料整合去解釋一下三種特殊常設機構的概念。 工程型常設機構 (Construction PE) Source: Shutterstock 中港稅收安排第五條第三款提到常設機構還包括 “建築工地、建築、裝配或安裝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但僅以該工地、工程或活動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為限”。 建築工地、建築、裝配或安裝工程的例子包括:建築及翻新樓宇、道路、大橋和水道等。 例如中國內地建築公司在香港承包(Subcontract)工程,如持續作業時間超逾六個月的工程作業,內地建築公司會被視作在香港設有常設機構,屬於該常設機構的利潤會按中港稅收安排第七條(營業利潤)的規定在港徵稅。不超過六個月的,其利潤則不須在港徵稅。 同樣地,香港企業在內地承包工程持續作業不超過六個月的,也不應被視為在內地設有常設機構而被內地徵稅。 問題:如何決定作業時間超逾六個月? Sou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