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概念入門(二)

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概念入門(二)

BY 阿葦 – 稅務新鮮人 其他特殊的常設機構 上文解釋了固定型的常設機構的原則。其實稅收協定也特別指出以下幾種特殊的常設機構: 工程型常設機構 (Construction PE)服務/勞務型常設機構 (Service PE)代理型常設機構 (Agency PE) 香港稅務局也在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44 號 (DIPN44) 詳細解釋以上三種特殊常設機構該如何判定 本文將基於DIPN44中的解釋,再把其他參考資料整合去解釋一下三種特殊常設機構的概念。 工程型常設機構 (Construction PE) Source: Shutterstock 中港稅收安排第五條第三款提到常設機構還包括 “建築工地、建築、裝配或安裝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但僅以該工地、工程或活動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為限”。 建築工地、建築、裝配或安裝工程的例子包括:建築及翻新樓宇、道路、大橋和水道等。 例如中國內地建築公司在香港承包(Subcontract)工程,如持續作業時間超逾六個月的工程作業,內地建築公司會被視作在香港設有常設機構,屬於該常設機構的利潤會按中港稅收安排第七條(營業利潤)的規定在港徵稅。不超過六個月的,其利潤則不須在港徵稅。 同樣地,香港企業在內地承包工程持續作業不超過六個月的,也不應被視為在內地設有常設機構而被內地徵稅。 問題:如何決定作業時間超逾六個月? Source:…
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概念入門(一)

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概念入門(一)

BY 阿葦 – 稅務新鮮人 前言 請注意,本文內容比較冗長,而且沉悶。阿葦已盡量以簡單字眼解說,如讀者閣下仍未能讀懂文章內容,是基於該概念的抽象性及本人的文筆問題,懇請見諒。 阿葦建議讀者閣下可抽空分段閱讀,再消化及理解文中內容。 「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與「稅收協定」 Source: Shutterstock 跨國投資、對外貿易、人員和技術的跨國交流在近幾十年來一直進行中。現實生活中,隨著交通越來越便利,香港企業經常會委派員工到中國內地和外國工作,短則即日來回,長則數以年計。這項簡單的商業行為在稅務上衍生了兩個問題: (一)香港企業因員工到外地工作而賺取的收入/利潤是否應要在外地申報及繳納當地的利得稅(公司稅)或其他稅種? (二)員工到外地工作賺取的收入會否需要在外地申報及繳納當地的薪俸稅(個人稅)? 如果香港及外地稅局都對相同的收入/利潤及相同的納稅人徵收稅款,企業及個人都會因此而付多了稅,這情況通稱為「雙重徵稅」,對納稅人來說是「不好」的東西。 另一方面,企業及稅務顧問在國際稅務法規尚未完善時,利用各國國內稅法的灰色地帶,去構想及實行一些較進取而又合乎法規的稅務籌劃(Aggressive Tax Planning)以減輕企業集團整體稅負,對各國政府來說是「不好」的東西。 世界各國也意識到上述問題阻礙了國與國的經濟交流,為平衡各方利益,加強國與國之間法律形式的合作,以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和聯合國(UN)等經過長時間的商討及經驗交流,製作了國際稅收協定範本(Tax Treaty /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給各國參考、用以商討及簽訂兩國之間的稅收協定。 國際稅收協定範本有兩款:《OECD協定範本》(OECD Model) 和《UN協定範本》(UN Model)。(註:阿葦會在另一篇文章簡述兩者分別) 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是甚麼? Source:…